药品生产规范管理1

2012年02月2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药品生产规范管理1
发布者:南晖维修中心 时间:2009-12-3 3:40:57 浏览量:1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零四条 必须严格按照明确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二百零五条 应由称职的人员从事药品的生产操作和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有相关记录。

第二百零七条 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二百零八条 应建立编制药品生产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书面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应至少以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日期为生产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二百零九条 每批产品应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标准。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 不同品种和规格的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均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其格式应经过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二百一十五条 应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二百一十六条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品名、生产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生产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批准,必要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百一十九条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原辅料或产品受到污染和交叉污染。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产品、设备表面残留物以及操作人员工作服有可能不受控制地释放尘埃、气体、蒸汽、喷溅物或生物体,从而导致偶发性的交叉污染,其风险大小因污染物和被污染产品的种类而异。最具危害性的污染物是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含有活性微生物的生物制品、某些激素、细胞毒性物质以及其它高活性物质;对注射剂、大剂量给药和(或)长期使用的药品而言,产品污染的危害性最为严重。

第二百二十条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并在适当清洁后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

(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有压差控制;

(四)应尽可能降低因空气循环使用,或未经处理及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五) 在容易发生污染和交叉污染的药品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

(六)采用经过验证并已知效果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

(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

(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口应有空气过滤器,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九)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十)必要时,应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十一)应使用设备清洁状态标识:

(十二)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十三)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 应按制订的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二百二十二条 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状

态,没有任何与本批生产无关的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或文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生产操作前,应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

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是正确的,且质量状态符合要求。

第二百二十四条 应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的要求正确进行生产操作,并予以记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应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二百二十六条 制订包装操作规程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

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 包装操作前,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工作区、包装尘产线、印刷机及其它设备已处于清洁状态,没有任何与本批包装无关的产品、物料或文件。

第二百二十八条 包装操作前,应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

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二十九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有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

称、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标识。

第二百三十条 待灌装容器在灌装前应保持清洁,并注意清除容器中任何玻璃碎片、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三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产品灌装、封口后应尽快贴签;否则,应按照

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三十二条 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的打印(如生产批号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应特别注意手工打印情况并定期复核。

第二百三十三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

的管理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它类似装置进行计数功能

的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有记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在线控制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各项内容:

(一)包装外观;

(二)包装是否完整;

(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四)打印内容是否正确;

(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后,出现异常

情况时的产品方可返回上步工序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

品数量有显著或异常差异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全部

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书面规程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二百四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场所、设备应同生产操作的性质和

规模相适应。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按照第十二章“委托检验”阐述的原则,委托

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百四十二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

以管辖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四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

中以上的学历,并至少经过一定时限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

考核。

第二百四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有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还

应具有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四十五条 文件

(一)质量控制实验室文件应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应有下列详细文件,如:

— 质量标准;

—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 检验报告或证书;

—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记录;

— 仪器校准和设备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

录。

(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结果、产量、环境控制、制药用水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四)除与批档案相关的资料信息外, 还应保存其它原始资料, 如实验室记事薄或记录,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四十六条 取样

(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详细阐述:

— 取样方法;

— 所用器具;

— 样品量;

— 分样的方法;

— 所用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 样品容器的标识;

— 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 贮存条件:

— 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三)取样方法应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四)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其他取样品来监控生产

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

(五)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

样日期、被取样包装容器的编号。

(六)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

条件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检验

(一)企业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进行方法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

准确、可靠。

(四)检验应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

严格核对。

(五)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料或产品的名称、剂型、规格;

2.供货批号或生产批号、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或来源;

3.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4.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5.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6.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7.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环境温湿度、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

8.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

号;

9.检验日期;

10.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1.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六)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在生产区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按经

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有记录。

(七)应特别注意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

基的质量。

(八)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产品检验用动物,必要时应在使用前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确保动物适用于预定用途。动物应有标识,并应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超标(OOS)调查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超标调查的书面规程。任何超标结果都必须按照书面

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留样

(一)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二)应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三)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四)成品的留样

1.成品的留样应存放在产品放行责任人进行放行审核的企业内。

2.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至

少抽取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作为留样。

3.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

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4.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

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除外)。

5.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应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

检观察,以发现药品变质的迹象。如发现留样变质,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

的处理措施。

留样观察应有记录,并与药品稳定性考察的数据共同保存。

6.留样应按标示的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进行检验。

(五)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体积较

大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2.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

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放行后两年。

3.物料的留样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适当包装密封。

(六)中间产品的留样

必要时,中间产品也应按相关规定留样。

第二百五十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

(一)试剂和培养基应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对其供应商进行评估。

(二)应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在试剂、试液、培养

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三)应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

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它检验。

(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

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标化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五)每次配制的培养基使用时均应进行无菌性和灵敏度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有培养基使用的记录。

(六)应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

书面规程和相应记录。

(七)检定菌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

期、传代操作人。

(八)检定菌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

第二百五十一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

(一)应优先使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使用前无需检

验。

(二)如无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企业可以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书面规程。

(三)如有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但企业仍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则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应有相应的记录。

(四)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有效期、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五)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贮存和使用。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应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书面规程,明确批准放行

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物料的放行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生产商(或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

(三)物料的放行应山指定人员(可不同于产品放行责任人)签名批准放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产品的放行

(一)产品放行责任人在批准放行前,应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

的生产符合GMP要求,并确认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该批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3.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4.任何变更或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偏差已按照详细规定的报告系统告知产

品放行责任人: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额外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必须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由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7.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

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它批次产品,应一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

(三)每批经批准放行的药品均应有产品放行责任人签名的放行证书。

(四)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放行还应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

求。

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第二百五十五条 应按照适当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监控已上市药品的稳定

性,以发现市售包装药品与生产相关的任何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

性的变化)。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并

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

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

要长期储存时,应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

外,还应考虑对储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第二百五十八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应有考察方案,结果应有报告。用于持

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箱)应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

(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

专属的检验方法;

(三)检验方法依据;

(四)合格标准;

(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七)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

(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第二百六十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率应能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中应额外增加批次,如重

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任何采用非常

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也应考虑列入考察计划,除非已

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关键人员,尤其是产品放行责任人,应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

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有书面协议。生产企业应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百六十三条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并与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磋商。

第二百六十四条 应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计划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定期审核总结报告。

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

评估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建立书面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

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 任何申请的变更都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

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有科学依据。

第二百六十八条 任何与GMP有关的变更经申请部门提出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审核和批准,制订变更实施的计划,明确实施的职责分工,并监督实施。变更实施应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

生产设备以及其它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七十条 变更实施时,应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

第二百七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第五节 偏差处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确保所有人员严格、正确执行预定的生产工

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

第二百七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的书面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

调查、处理程序或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任何偏差都应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

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

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

影响,必要时,应对生产或质量控制有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任何偏离预定的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

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清楚的解释或说明,重大偏差应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它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偏差及其处理情况应向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产品放行责任人通报。

企业还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第二百七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第六节 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

第二百七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产品缺陷、召回、

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产品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

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

采用的方法应能改进产品和工艺,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

第二百七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书面规程,内容包括:

(一)对投诉、产品缺陷、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产

品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它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

必要时,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

(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予以记录;

(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产品放行责任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

存。

第七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第二百八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

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审计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

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做出质量评估。

第二百八十一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审计和批准的书面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

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质量审计内容、评估标准、质量审计人员的组

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审计周期以及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和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审计和评估的实践经验。

第二百八十三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核实供应商或生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尽可能对生产商的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施和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审计应有报告。

第二百八十四条 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生产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八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供应商或生

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供应商或生产商的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试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第二百八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百八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商的尘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八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

确双方质量部门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九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

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九十条 应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回顾分析应有文件记录。

企业至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

1.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2.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3.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4.所有重大偏差(包括不符合要求)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5.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的所有变更;

6.药品注册所有变更的申报、批准或退审;

7.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8.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其当时的调查;

9.其它以往产品工艺或设备的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10.新获得注册批准的药品和注册批准有变更的药品上市后的质量状况;

11.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12.对技术协议的回顾分析,以确保内容更新。

第二百九十一条 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并有是否需要采取整改和

预防性措施或进行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应有文件和记录说明采取整改措施的理由。

应及时、有效地完成经批准的整改计划。应有检查、回顾这类措施的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应检查管理规程的有效性。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

有技术协议书,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负责最终产品放行的产品放行责任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 投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应根据书面规程,详细审核所有的投诉以及有关产品潜在质量缺陷的其它信息。

第二百九十四条 所有产品缺陷的投诉,都应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彻底进行调查。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应指定专人以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处理投诉并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如投诉处理负责人不是产品放行责任人,则所有投诉、调查或药品召回的信息应向产品放行责任人通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应有书面规程,详细阐述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九十七条 如果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考虑检查其它批次的药品,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尤其应调查其中重新加工处理的批次。

第二百九十八条 因投诉做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均应有记录,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记录的信息。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定期检查投诉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需引起注意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特殊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

第三百条 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百零一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产品放行责任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第三百零二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三百零三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二节 委托方

第三百零四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GMP原则和要求。

第三百零五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

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

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第三百零六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百零七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己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产品放行责任人批准放行。

第三节 受托方

第三百零八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三百一十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节 合同

第三百一十一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

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GMP知识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三百一十二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产品放行责任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

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生产、检验和发放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

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三百一十五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

第三百一十六条 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受托方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

查。

第十二章 药品发放与召回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应对所有药品的突发事件,企业应建立药品召回系统,以

便在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有质量缺陷或怀疑有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

第三百一十八条 除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外,因质量原因退货和

召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样处理。

第二节 药品发放

第三百一十九条 每批药品均应有发放记录。根据发放记录,应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发放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工作及非工作时间的联系电话和(或)传真、发货日期。

第三百二十条 发放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节 药品召回

第三百二十一条 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药品的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并应根据

情况的紧急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药品召回负责人一般应独立

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药品召回负责人不是产品放行责任人,则应向产品放行责

任人通报所有药品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为良好组织所有药品召回工作,应制订书面的药品召回处理

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百二十三条 药品召回处理应能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如因产品有不良事件或有缺陷或怀疑有缺陷而拟从市场召

回时,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百二十五条 负责药品召回的人员应能迅速查阅到药品发放记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已召回的药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的区域内,等待

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药品召回的进展过程应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内容包括产

品发放数和召回数之间的数量平衡。

第三百二十八条 应采用模拟召回的方式定期对药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章 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百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应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第三百三十条 对用户的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章 自检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百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GMP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GMP要求,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三十二条 自检应按预定的计划,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发放、投诉、药品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符合质量保证的要求。

第三百三十三条 应由企业指定的主管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

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三十四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整改措施的建议。此外,后续的整改措施也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章 术语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1.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灌装或充填以及贴签。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通常均不视为包装。

2.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的任何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3.操作规程

指阐述药品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操作、注意事项及应采取措施等的文件。

4.成品

已完成生产所有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可供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5.产品

指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

6.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

分或全部,采用不同于常规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7.纯化水

为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宜的方法制备的制药用

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8.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最终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它加工工序的任何产品。

9.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它

有效方式隔离,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所处的搁置、等待做出合格、

不合格决定的状态。

10.发放

指药品生产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 包括配货、 运输等。

11.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

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经验证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

质量标准。

12.放行

指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合格、不

合格或其它决定的判断的操作。

13.供应商

指物料的销售方,包括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重新包装和重新贴签的销

售方。

14.回收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

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15.计算机化的系统

报告或自动控制过程中使用的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的系统。

16.交叉污染

原辅料或产品与另外一种原辅料或产品之间的污染。

17.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一个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所指示的量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山参照标准所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18.阶段性生产方式

指在共用产品的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方式。

19.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防止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20.批

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然后再合起来成为一个最终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的产品。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1.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次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批档案

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销售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和信息。

23.气锁间

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其间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之分。

24.企业

在本规范中如无特别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

25.确认

证明任何厂房设施、设备正确运行并实际上可导致预期结果的活动。

26.生产

物料和各种产品的采购、药品的加工、质量控制、审核放行、贮运及相关控制等所有作业的总称。

27.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的当成品,规定所需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和包装工艺规程。

28.生物制品

是指以微生物(细菌、病毒、噬菌体、立克次体、寄生虫等)、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应用传统或现代生物技术(如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制成,用于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29.退货

将有或无质量缺陷的药品退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商。

30.系统

相互影响的活动和技术以一种有意识控制的方式结合而成的一个有组织的整体。

31.物料

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就药品制剂而言,原料特指原料药;就原料药而言,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它物料。

32.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33.污染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引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或其表面。

34.验证

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35.印刷包装材料

指印有内容、式样、文字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36.原辅料

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对药品制剂而言,原辅料包

括原料药和辅料。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视同为原辅料。

37.质量标准

详细阐述生产过程中所用物料或所得产品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是

质量评价的基础。

38.制药用水

药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包括: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39.中间控制

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

调节而做的各种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的内容。

40.中间产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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