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经贸部关于举办展会的决定

2005年10月11 10:38:00 来源:制冷快报
经贸部长根据关于人民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2001年1号法及其执行规定,关于工商会和工商总会的2004年4号法,经贸部关于成立经贸部管理机构的2001年145号决定,经贸部关于举办的黎波里国际展览会的2004年7号令,经贸部关于举办展览会规定的2004年295号决定和经贸部长关于展会登记册和展费的2004年296号决定,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条

举办非官方专业展会的机构只限于:

- 工商会和工商总会。

- 专门从事组展、布展的国有公司和伙伴企业,依法成立并在经贸部进行展会登记的公司。

- 各行业总机构。

- 各行业国有和外国公司在利比亚代理商。

第二条

向经贸部秘书处递交组办非官方专业展会的申请,并附上与展会举办方达成的初步协议,经贸部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发给申请人初步批准书。

第三条

组办方在工商总会专门账户缴纳以下费用,并提供相关单据后,发给组办展会的最终批准书,交纳这些费用的目的是支持参加国外展会:

- 如果展会在的黎波里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缴纳合同金额的25%;

- 如果展会在其他地方举行,缴纳合同金额的30%;

- 在展出方场地举办展览的费用为5000利第;

- 如果是展销会的,则除以上费用外,还应缴纳销售额的10%;

第四条

以上费用的开销需要经经贸部长同意,工商总会每月向经贸部递交经费开支清单和有效单据。

第五条

经贸部对外贸易总司建立一个展会登记册,专门从事组展、布展的利比亚国有公司和伙伴企业在支付100利第的登记费后便可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

在根据经贸部2004年296号决定建立的展会登记册中登记的公司和伙伴企业受制于上一条中规定的登记册。

第七条

国产商品展览会的组办方应在组展前通报经贸部,而无需按照本决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行事。

第八条

只有在获得经贸部的最终批准书后才组办外国商品展览会。

第九条

在该决定的前言中提到的2004年经贸部长295、296号决定作废。

第十条

相关部门自该决定颁发之日起执行,与该决定相冲突的规定全部作废。

经贸部长

阿卜杜拉 古迪拉 阿木尔 赫伊尔(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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