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物价局公布供热交费“明细帐”
再有一个多月,就要进入冬季集中供热期了,有不少读者来电询问有关供热期间申请停、用热的收费问题,为此,9月28日记者走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据介绍,为规范供热期间申请停、用电热服务收费标准,维护和保障广大用热户权益,今年,市物价局对该类收费进行了整顿和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办法都有较大的变动。停、用热服务收费包括散热器拆装费、放水费、管网平衡调试费、停热补偿等。
用户办理停、用热手续,需由供热企业拆、装散热器的,安装、拆卸费分别为25元/组;实行分户控制,不需拆、装散热器的不收费。11月1日至15日期间办理停、用热手续,需放供热系统内软化水的,用户须缴纳放水费15元/次; 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办理停、续用热手续,需放供热系统内热水的,放水费30元/次。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办理停、续用热手续,需放水并进行管网平衡调试的,用户须缴纳管网平衡调试费50元/次;不需要放水的不收费。
正式供暖开始后需以拆装散热器方式停、续用热的用户,申请人需要承担在拆、装散热器期间其他用户的停热补偿,补偿标准按停热时间、需补偿用户的供热面积、分时段热费标准计算。如申请人能够提供由单元内其他住户签字认可,免于向供热企业提出拆、装散热器期间停热补偿要求书面证明的,不需承担停热补偿。
因供暖期内气温变化,热耗不同,在供暖期间办理停、续用热手续的用户,热费按实际用热天数,实行分段计算:11月16日至11月30日、次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按供热期日平均热费的80%计费;次年1月9日至2月7日,按供热期日平均热费的120%计费;12月1日至次年1月8日、2月8日至3月16日,按供热期日平均热费计费。供热期日平均热费=供热期热费标准÷供热期天数。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方便用户办理停、续用热手续及热费结算,市物价局还作了如下规定:用户在供热期间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的,供热企业按该用户实际供热开始日至供热期结束日收取供热费,不得要求用户缴纳整个供热期的热费。用户已足额缴纳供热期热费的,申请办理停热手续时,供热企业在收取相关费用后,按实际供热天数结算供热费,余额同时退还用户。
用户在办理停、用热手续时,供热企业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供热企业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
另外,用户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承担有如下规定:在保质期内维修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超过保质期维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议定。保质期按《烟台市市区集中供热室内采暖系统维修、更新、改造(暂行)办法》执行,即:阀门3年、管子5年、散热器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