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氟利昂问题做出新解释

2004年01月14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地球大气臭氧层破坏越来越严重,“氟利昂”是否要全部淘汰?省环境保护局就有关问题做出了新的解释:未列入受控物质名单的,不属于淘汰范围。目前已大量使用的制冷剂如HCFC—22、HFC—134a等以及混合工质制冷剂,按照国家规定,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替代物质。 省环保局在刚刚做出的解释中说,《山东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实施办法》已由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实施办法中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含氟利昂制冷剂”、“含氟利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等概念,是指国家方案中提到的10种受控物质中的5种制冷物质,它们是:CFC—11、CFC—12、CFC—13、CFC—114、CFC—115,其中,涉及到家电、汽车空调行业使用的制冷剂为CFC—12等。未列入以上受控物质名单的,不属于淘汰范围。目前已大量使用的制冷剂如HCFC—22、HFC—134a等以及混合工质制冷剂,按照国家方案规定,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替代物质。 根据国家方案和我省家电行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办法第七条“在用的家用冰箱、冰柜、空调,仍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时,必须使用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剂进行替换”的规定,在维修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改变原有机械结构、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进行替换。在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可使用回收的CFCs来满足在用家电的维修需求。 “绿色制冷标识”的使用,主要是针对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改用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替换的制冷设备,按照《山东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工作方案》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中国空调制冷网 小新 摘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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