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具体规定CFCs类制冷剂回收规范

2011年11月21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2011年10月,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深圳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了CFCs类制冷剂的回收规范。

首先,各物业管理单位应督促维修企业在维修本单位中央空调作业中,按照《通告》的要求做好CFCs类制冷剂回收工作,减少维修时CFCs类制冷剂的排放;其次,各中央空调维修单位应配备CFCs类制冷剂的回收及识别装置,在维修中央空调时做好CFCs类制冷剂的回收工作,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CFCs类制冷剂,不得用冲洗等方式进行系统检漏;第三,各单位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应优先回灌到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内,部分品质较差无法回灌的CFCs类制冷剂应妥善保存,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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