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三年之内用热单位缴清热力贴费
2003年11月13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热力贴费的欠收让许多供热企业经营一度陷入困境,是否收取热力贴费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从乌市建委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以2002年10月29日为界点按标准收取热力贴费。
乌鲁木齐范围内,凡在2002年10月29日新政发《2002》74号文件下发之前通过竣工验收的用热建筑(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按有关规定缴纳热力贴费,用热单位欠缴的热力贴费,要按当时的政策、标准予以如数补缴。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对新竣工的用热建筑征收热力贴费。
欠缴热力贴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与供热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在商定的还款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年)如数缴纳欠缴的热力贴费。特困企业欠缴的热力贴费,由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两级财政分别予以解决。
对欠缴热力贴费的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两级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和乌鲁木齐市要视其有无非税收入及差额拨款的比例进行区别对待,尽快提出具体解决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乌鲁木齐范围内各用热单位一律不得拖欠2003年冬季取暖费,以确保供热企业供暖。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无非税收入),其取暖费由两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取暖费由两级财政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两级财政全额拨款但有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取暖费由两级财政收入从其非税收入中予以安排。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其取暖费由本单位及时足额缴纳。
■名词解释
热力贴费用于公用热力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是用户在签订供热合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热负荷一次性缴纳的收费。
--中国空调制冷网 小新 摘自新疆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