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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工作,加快高新区发展,努力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带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产业集聚区“三规合一”、“四集一转”的总要求,坚持以“提升承载能力、提升产业层次、提升科技支撑、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务环境”为抓手,结合民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二条 民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以下简称高新区党工委)和民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执行县委、县政府高新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报请、研究高新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的职权与职责:

(一)负责高新区内党务及非公企业的党建工作;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协调实施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参与考察并初审拟入驻高新区的企业和项目;

(五)做好入驻高新区项目的选址、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前期服务;

(六)负责高新区内落地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管;

(七)抓好入驻企业和项目的服务管理,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组织实施高新区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九)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办事窗口;

(十)监督有关招商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三章 项目入驻

第四条 围绕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引导项目有序入驻。入驻高新区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要求;

(四)入驻项目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企业资信(按投资比例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完备;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六)对科技含量高、具有研发功能的主导产业优先引进,重点培育;

(七)凡列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和低效用地项目不准入驻高新区;

第五条 入驻高新区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项目法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提交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有关合法证件;

(三)提交企业基本情况(投资商及企业基本信息)资料;

(四)提交金融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用地平面图、由资质单位设计制作的厂区规划设计效果图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拟入驻建设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后,交县联审联批办公室审批,批准后的新入驻项目交高新区组织办理以下落地手续:

(一)签订入驻协议。由项目投资方和县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

(二)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投资单位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不少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待项目按合同履行后,履约保证金再行退还;

(三)交纳土地出让金。协议签订后,项目投资单位预先缴纳30%的土地使用保证金,待土地挂牌后,按所签订的土地合同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所交纳保证金消减土地出让金;

(四)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县有关部门办理新入驻项目的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

(一)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联审联批会议由县联审联批领导组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入驻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高新区控制性详规要求,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应将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厂房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平面图、立面图、面积、层数、外观色彩、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入驻企业下达《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须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要根据管委会下达的《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及时到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生产管理股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严格依照建筑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内部的改、扩建工程(包括配套房屋及附属工程)规划建设也须报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同意,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按非法建筑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自接到《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书》并完善相关手续之日起,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半年未开工的项目,取消给予的优惠政策;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用地项目单位征缴土地闲置费,取消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满二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土地使用保证金。对项目建设容积率达不到高新区入驻项目容积率标准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应在12个月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应在18个月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建成投产;对投资额巨大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投产期。

第十四条 加强对高新区内道路、管线工程(包括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线路和给排水管道)的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挖掘道路,不得随意乱扯乱拉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线路,更不准损毁相关设施。

第十五条 围绕提升产城互动发展水平,按照集中安置、功能配套的原则,将高新区内村庄迁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高新区内村庄搬迁步伐,加快推进高新区周边区域安置社区建设。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由县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地,供地规模按照投资强度每亩180万元进行控制。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出让价格按国土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指标建设;

第十七条 对品牌知名度高的龙头企业,优先提供用地、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为集约节约用地,大力推进二层以上标准化厂房建设。对高新区内新建的“区中园”和分期建设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分批供地。

对新入驻企业在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达到高新区奖励标准要求的,企业正常生产后,县政府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投资方,具体奖励额度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高新区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土地手续时,土地出让金按摘牌价交纳。企业正常生产后,享受政府支持发展资金的企业,政府支持发展资金的额度由高新区管委会、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政府法制办联合审核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给项目投资企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一事一议”办理。

第十九条 高新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在规划范围内建设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设施、栽植一年以上植物(不含企业厂区内绿化)或其它经济作物。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及生产经营范围,不得私自变更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变更前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内实施“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对高新区内已入驻且投产企业,在连续2年内由于停产、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取消其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入驻合同约定,对虚报项目投资数额,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与合同约定投资额相差较大或以夸大投资额度形式圈地的企业,将其圈占的部分土地依法收回,并取消其享受的政策优惠。在依法收回企业土地时,对企业在被收回土地上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厂房、道路等基础设施,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实地核算评估后,由县政府按建设成本价收购。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内企业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确需对外转让、出租的,必须到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登记、备案,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转让、出租。

第六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的党建工作在高新区党工委的领导下稳步开展,入驻企业应对本企业的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及办公活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投产企业每年初要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安监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企业按照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申报,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定期会同安监部门深入企业排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高新区管委会和县安监部门联合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要树立依法按章纳税意识。企业投产后要依法据实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每月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要依法足额缴纳其应缴税款。高新区管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税务部门、电力部门和企业法人参加的企业经营形势分析会,通报高新区内投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新获得专利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入驻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对投入较大、运行较好、科研实力较强、科研成果丰硕、申报专利项目较多,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上述奖励参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重视品牌形象培育,凡获得国家授予驰名商标称号、获得省以上名牌或品牌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参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高新区内出口创汇企业,县财政按企业出口创汇的实际额度给予的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引进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督促核实,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争取上级对企业的支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实时对入驻企业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开工建设、设备安装、启动投产、投资金额、用工人数、产值效益、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建档备查。

第三十条 入驻高新区的企业,在其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本级政府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政策。投资企业用水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收费标准征收。投资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用电,电力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加强用电安全的管理和电力设施的维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协调其享受优惠电价。

第三十一条 凡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初期,高新区可以在CEO公寓和职工宿舍为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排一定数量的过渡性住房,过渡期为三年;对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再安排高级公寓一套。在高新区内的企业工作且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高新区可以安排其入住CEO公寓。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高新区内企业每引进一个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县财政自该企业引进人才之日起,且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企业原定报酬的基础上,三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800元、300元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高新区投融资平台作用,增强融资服务保障。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每年要组织开展2次以上银行、担保机构、高新区等三方融资对接活动,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信贷规模。注重解决高新区内企业因扩大生产或产品升级中所遇到的资金难问题。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可由高新区成立的投融资公司为其担保贷款融资,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较高的信誉度,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二)企业在高新区内具备有依法取得的土地,并具有企业独资建设的厂房。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金融部门对高新区内企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凡金融部门提供每年增加1000万元贷款服务的,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 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详细优惠政策。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面加强高新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生产性生活设施,力争实现公交、邮政、金融等市政服务的全覆盖。统筹规划建设与高新区发展配套的学校、医院、商贸、餐饮等生活设施,促进从业人员生活便利化。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家冷冻冷藏设备质量检验中心和葡萄酒质检中心、综合生活服务中心等四中心的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国家冷冻冷藏设备质量检验中心和葡萄酒质检中心的技术业务由质监局指导。

(一)对新入驻项目实施“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服务人马、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法;

(二)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加强高新区的人力资源保障平台建设,使人力资源保障平台在技能培训、用工推荐、代理招聘、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推动支持高新区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围绕主导产业用工需求,建设实训基地,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实现技能培训与企业用工的无缝对接,提高产业集群用工保障能力;

(三)加强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高新区依托龙头和骨干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利用已建好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探索产、学、研技术合作新模式,帮助企业与院士工作站进行技术对接,实现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常态化,切实促进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技术升级;

(四)加强行政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实现清单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广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事,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完善“人员派驻制,流程内部化”管理模式,推动高新区与职能部门实现“直通车”;

(五)高新区内绿化工程、亮化及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道路卫生等工作由住建局、电业局、通讯公司、市容局等单位按其职能负责。

第三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实行激励机制。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在劳动用工、实现产值、市场销售、税收完成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高新区每年开展一次企业综合实力与整体形象评比活动,凡进入前四十位的企业,将在行政服务中心广场为其悬挂企业旗帜。

第三十八条 规范对高新区内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收费、募捐等活动行为,严禁对区内企业进行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

第三十九条 高新区成立公安派出机构,对于干扰破坏高新区企业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应依法快侦快办;工商、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打击。

第四十条 高新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应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统计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监督、把关。

第四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固定资产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