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需备案

2010年10月15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西安市物价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价格协商备案工作的通知》,对供热价格的协商备案政策进行了重申和强调。

热交换站和小区自备锅炉 供热价格需备案

根据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制定或调整热交换站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均需要备案。其中,热交换站是指热源企业将蒸汽、热水等热能提供给转供单位,由转供单位二次交换后,再把热能供给最终热用户的供热过程;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小区锅炉系统,有偿为本小区用热人提供热产品的行为。

市物价局负责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的供热价格备案审核工作,曲江新区委托雁塔区物价局办理。其他地区的供热价格备案审核工作,由所辖区、县物价局具体负责。负责多个居民小区供热的供热单位,由总公司统一在其办公所在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由供热企业直接为居民小区提供商品热的供热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业委会的小区 可通过开业委会协商

有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以上年度供热运行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年度主要原辅料涨价因素,测算出本年度供热成本,拟定供热价格方案,供热价格方案主要包括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热交换站或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等。

供热单位在与业委会进行协商前,可通过业委会或由业委会负责召开业主会议,广泛听取用热人意见。同时,供热单位应将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及成本测算资料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征求全体用热人意见。有居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应邀请居委会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

供热单位与业委会协商一致后,加盖业委会公章,到市或所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无业委会小区 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协商无效

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原则,根据小区规模、用热人居住及结构等情况,采取用热人自愿报名、以单元楼(门洞)为单位由所有用热人推举等方式推选供热价格协商参加人。其中:多层楼房每单元最少推举1户,高层楼宇不得少于单元常住户数的10%,单位户的由单位负责推荐1~2人。

召开供热价格协商会5日前,供热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拟定供热价格方案,供热价格协商会参加人名单一并公示。

供热价格协商会议由供热单位主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实际到会参加人数不足应到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协商会议无效。参加人半数以上同意视为协商意见一致。

协商会议结束时,参加人要认真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有居委会的小区,供热单位应邀请居委会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

推举协商会议参加人确有困难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可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制成问卷、表格等形式,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用热人意见,70%以上用热人意见一致并签字确认视为有效。

意见确认表需留有用热人的联系电话,以便备案时抽查。

公示期为5天 期满后方可收费

供热单位在向热用户收取热费前,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公示。其中,热交换站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为:热源价格、热交换价格、居民用热价格、备案时间;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为:居民用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供热时段、备案时间。

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收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决算情况。通知要求,具备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居民小区,基本热价可按照总热价的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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