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暖气漏水两年没供热 不办产权证
近日读者崔先生和崔女士到本报反映,他们是富力津门湖棕榈花园的业主。因为2008年新入住第一年地采暖管道就漏水,致使前两年供热期没能供热。但他们办理产权证时,富力津门湖的开发商却让他们必须交纳第一年的采暖费,否则不给办理产权证。这可难坏了崔先生和崔女士。
他们说:“我们是2006年9月19日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于2008年3月15日将该房交付,并由当时所属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前预收一年物业费之后将该房钥匙交予我们。2008年11月12日起,即商品房交付后的第一个采暖季,该房出现地暖管漏水。由于地暖管漏水给我们已装修好的房屋造成木地板被浸泡,墙面受潮后造成大面积起鼓、脱落、损坏,由于开发商、施工承包商在查找地暖管漏水处理时,拆除木地板,又进一步造成木地板、踢脚板、门口压条等损坏。我们多次主动找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地暖漏水一事进行协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尽管承认地暖管漏水系地产开发商的施工质量责任,但由于开发商与该房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等内部推诿扯皮,一直到2009年3月26日,我们起诉到西青区法院。西青区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判决开发商、总承包商赔偿我们经济损失。施工总承包商2009年10月20日上诉到一中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我们看来,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地暖管漏水一事应该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我们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地产证,可是负责办理证件的相关部门,财务、客服和法律事务部门又互相推诿扯皮,他们口口声声称我们房地产公司有规定:‘办产权证,必须先交第一年采暖费,否则不给办证。’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并出示了法院判决书和供热公司出示的‘因建设原因采暖管道漏水无法供热(现场采暖分配器和地盘管断开)热力入口关闭,造成供热期无法供热’的证明,但时至今日仍然未给我们办理产权证。我们作为业主本想与地产公司上层高管对话以期待将这一问题给予解决,但无奈的是地产公司门卫‘森严’,想见地产高管‘没门’,而具体办证部门人员依仗大地产品牌,店大欺客,并说‘不行的话你可以再告我们公司’。”
崔先生和崔女士到报社反映情况时,同时出示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天津市城西供热公司宁发供热站的证明。调解书调解,开发商支付崔先生、崔女士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供热站证明崔先生的房屋因地采暖管道漏水造成2009年至2010年供热期无法供热。按规定,新房第一年的供热由开发商负责,即2008年至2009年供热期由开发商负责供热,热力公司于第二年接管。第一年崔先生家实际并没有享受到供热,且证据确凿,可为什么还要交纳第一年的采暖费才给办产权证呢?本报想听听开发商的理由。
对于崔先生的反映,本报联系了富力城房地产公司客服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说,关于崔先生补交第一年采暖费的问题,当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暖气管漏水一事时,依据法院的调解书,公司已经给了崔先生一笔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是“打包一次性了结”的,赔偿金中应该包括暖气费的补偿了。现在他要求额外补偿,没有道理。如果他认为当初判决中没有包括采暖费补偿的话,他可以另案再起诉。而对于公司是否规定“不交第一年采暖费就不给办产权证”,该负责人没有做正面回答,只是要求记者找该公司的公关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