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014年03月03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城市理念,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以科技发展为动力,以机制建设为保障,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效益,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探索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产业升级,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长效推进机制,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到“十二五”末,全市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设3–5个绿色低碳示范镇,建成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城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7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平台基本建成,逐步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2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现代建筑产业化得到长足发展,在新建项目中的应用比例大幅提高,基本形成具有长沙特色绿色建筑长效推进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含园区及企业自建)等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要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的项目要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高新区、经开区等开发区要选择适宜的工业建筑项目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项目建设和评价示范,通过示范逐步推广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到2015年末,市区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0年,全市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要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开展绿色生态城市新区建设。

以构建绿色新城空间、打造绿色社区、发展绿色交通、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系统等为重点任务,推动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建设。根据城市新区的功能和特点,统筹考虑确定新区环境、用地、能耗、可再生能源等建设和发展指标。在新区建设规划阶段同步进行能源利用规划、城市环境、绿色交通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为后期建设创造良好的规划空间和资源利用条件。重点推动梅溪湖核心片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带动其他城市新区的发展,实现绿色建筑的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城区中所有新建建筑要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梅溪湖新城等城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初具规模。

(三)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

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做好绿色村镇规划编制;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立体绿化等绿色小城镇建设适宜技术及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独具特色的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生态旅游和都市农庄等绿色产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重点建设3–5个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示范镇,通过示范镇建设,形成可推广的绿色小城镇建设经验和模式,并逐步在全市乡镇进行推广。

(四)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推广绿色理念和绿色技术。通过全过程控制,减少轨道交通系统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力争达到综合节能20%;在新建和改造的市政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复层绿化、立体绿化、温拌沥青和再生沥青、透水铺装、LED节能照明、节水灌溉、雨水回收及中水循环利用等适宜绿色技术,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

到“十二五”末,建成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2号线绿色地铁,新建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隧道、桥梁和大型广场均按照长沙市两型城乡建设体系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条件和使用需求选择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土壤源、水源热泵技术。新建及改(扩)建住宅、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普及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适宜地点规划建设水源热泵集中式能源供应站,为区域内建筑供热、供冷及热水。积极推动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入户工程,鼓励农村住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应用面积300万平方米。

(六)推动旧城区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用能分项计量,并与能耗监测平台联网;既有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要逐步加装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测系统,完成10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实时监测。制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依据能耗级别和实际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分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编制适宜长沙地区的既有居住节能改造关键技术要点,结合城市提质改造、房屋修缮、加固等工程,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纳入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根据项目情况重点实施以应用外窗节能、屋顶隔热、自然通风、建筑外遮阳、东西山墙垂直绿化、绿色照明等本地适宜节能技术为主的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末,完成100万平方米高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2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探索不同类型的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途径,为全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七)发展现代建筑产业化。

研究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推行建筑集成设计、工业化生产等新型建筑建设模式,培育和扶植住宅产业化企业的发展。支持以远大住工为代表的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筑产业化部品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集成、标准制定,鼓励新建项目按照建筑产业化模式建设,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建筑产业化项目在新建项目中的比例,切实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逐步改变传统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资源消耗大、建造时期长的现状,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工效提高的建筑建设新模式。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作为建筑产业化的重点和突破口,根据建设的年度计划,逐年提高比例,到2015年保障性住房产业化建设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比例达到50%以上。

(八)推广全装修住宅。

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引导装饰装修企业与开发企业联合,实现装修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减少施工环节,节约材料使用,提高房屋品质。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比例,力争到2015年,市区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50%以上。

(九)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

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自保温配筋砌块剪力墙结构体系等外墙自保温体系;研究推广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高性能外窗、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屋面绿化、垂直绿化等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灯、节能空调、节能电梯等高效节能设备和产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的发展利用;积极培育和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打造1–2个绿色建材产业园区。

(十)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研究出台长沙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激励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并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加大对再利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积极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末,长沙市城区和各区县(市)城区要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十二)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对“长沙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考核机制,把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县(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管理规定等。

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落实绿色建筑指标、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的要求及投资估算。

市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能源、水及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对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的区域,在其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对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明确有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全装修住宅要求指标和要求的,应将相关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市财政局在安排财政资金时,要充分考虑我市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并监督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城管执法局在编制城市提质改造计划时,同时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推动计划的实施。

市机关事务局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时,要将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的本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制定激励政策。

1.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000万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新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及科技创新等工作。

2.在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容积率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3.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

4.购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住宅项目的个人依法返还一定比例契税。具体返还标准和返还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其他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5.绿色建筑开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6.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和奖励标准。

(四)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1.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管理,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绿色建筑、全装修住宅、全装修集成住宅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2.加强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竣工后,要加强对建筑运行维护的管理,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 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与绿色建筑相对应的节能、节水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科学、合理、低耗的运行。

3.强化标识管理。出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全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和建成运行阶段的评价标识。

(五)强化技术支撑。研究完善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到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支撑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各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积极扶持和引导绿色建筑勘查、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升长沙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力量和服务水平。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绿色建筑的认识,培养自觉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建筑资源、能源的消耗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定期组织对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产品应用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满足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

四、本方案自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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