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民用建筑不节能不得竣工
2006年05月23 23:47:00 来源:制冷快报
扬州市建设部门日前发布《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5年9月1日以后领取开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如原设计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须补充节能设计和施工,使其达到节能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
领取开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须选用经过认定的外墙外保温产品。使用未经认定的保温产品的,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方可视为合格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