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被判赔科龙1.85亿
2008年10月28 00: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ST科龙公告称,佛山中院对海信科龙相关控股子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两项案件分别进行了一审判决,顾雏军及其控制的格林柯尔系被判向ST科龙相关子公司合计支付约1.85亿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据了解,在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人员的控制及操作下,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与天津两家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不过在分别支付了9741万元和8960万元的货款后,却没有收到任何合同货物,而货款则被转移至格林柯尔系公司。法院判决表示,两案被告应当分别向海信科龙支付9578万元和892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
公告显示,上述一审判决都是在今年8月27日作出的,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则是10月21日。ST科龙表示,对于上述案件,原告及被告若不服判决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省高院,不过目前公司尚不知悉被告是否会提出上诉,暂时无法判断判决是否生效,因此尚无法确定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不过,ST科龙也同时表示,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海信科龙认为,在目前情况及该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审结并执行完毕之前,海信科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与此前相比并无实质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