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新的供热补贴办法

2005年10月27 09:40:00 来源:沈阳日报
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不必因为采暖费提价而发愁,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只要在控制面积内,政府将全部给予埋单。

10月25日,沈阳市供热办对外公布了《2005——2006年度采暖期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其中明确,对低保户、救助户、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军转干部和劳模等几类人群,实行采暖费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低保户等几类人群 根据《办法》规定,补贴对象为: 市内具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临时救助证》的居民采暖用户(简称低保户、救助户); 破产无接收单位的原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简称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及已预留离退休费用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市属及转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简称困难企业职工)。已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原困难企业职工,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沈阳市2004年底以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沈阳日报) [编辑: 龙秋秀]1 补贴标准:低保户100%补贴 低保户、救助户的补贴比例为:2005年12月31日前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家庭,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100%补贴。救助户(指民政部门按户限期定额救助的困难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采暖费按56.8%补贴。 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补贴比例为: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全额补贴。困难企业一般职工按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9.5%给予补贴,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4.5%,职工个人承担26%。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按其住房应补贴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9.5%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的补贴比例为:按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实际面积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全额补贴。限定条件:超面积部分自付补贴限定为: 1、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3、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4、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5、低保户、救助户补贴对象,因动迁或其它原因出现发放低保证、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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