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行业应注意的司法程序
1、 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十分独特的作用,,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主要围绕司法权的行使活动展开,司法改革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实现司法权的合理配置与良性运转,这一切都与司法权构成要素的改革密切相关。在笔者看来,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客体、司法程序是构成司法权的基本要素,司法改革活动从本质上讲都是围绕这些要素展开的,因此,程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司法改革的研究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舍弃或忽视对司法程序改革的研究。
2、程序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其他内容紧密联系,是决定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民众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监督上,即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当事人是全部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对司法权行使的状况有着直接的切身体验,因此,这种监督往往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这就要求在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违法行为提请撤消或宣布无效的权利等),因为“当事者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法官权力的直接限制。对当事者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也就意味着审判过程中创造性作用在程序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其次,这种监督还体现为社会传媒的监督。在现代社会,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功能性影响越来越大,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法治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障性条件,有论者将其视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为了实现对司法权行使的制约,社会传媒的监督往往是十分必要的。最后,这种监督还体现在社会普通民众的监督上。民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监督,既可以通过对司法人员的检举、揭发、控诉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借助于一些法定的程序进行。在这方面,日本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针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专门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检察审查会有权进行评议,并就结果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尽管这种建议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但往往对检察权的行使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
张刘薇子教授曾经指出:“司法的存在理由完全在于向国民提供服务这一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思想,因为包含着与近代司法的理念不相容的成分,所以一直未得到强调。但是在当代社会的条件下,这种思想开始了扩大再生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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