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采暖计量收费赴欧考察报告

2005年11月17 16:03:00 来源:制冷快报
建设部建筑采暖计量收费考察组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各地采暖收费难度的增加,建筑采暖从福利型改为计量收费势在必行,许多省市已纷纷组织这方面的改革试点,并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与此同时,波兰在近几年来的经济转型过程中,已经成功地进行了采暖计量收费改革,而丹麦则在集中供暖愈益发展的同时,已长期进行了计量收费。为了借鉴他们的经验,应丹佛斯公司、瑞特格散热器公司和若培卡彻公司的邀请,建设部于1999年5月,组织了有关单位成员赴波兰和丹麦进行考察访问。现将考察结果报告如下:

1. 两国建筑采暖及其计量收费的基本情况

1.1 波兰:城市以集中供热为主,政府积极推进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采暖计量收费改革进展顺利。波兰人口3800万,其气候介于东欧大陆性气候与西欧海洋性气候之间,属过渡性温带气候。最冷月平均气温为-1-5℃,最热月平均气温17-19℃。年平均气温6-9℃。进入90年代,波兰经济转型,国民经济发展较快,近几年GDP增长率达到6-7%。过去7年中,国外投资达300亿美元。其城市人口占全民总人口的60%。全国共有1140万套住房,其中城市760万套, 76.6%采用集中供热,农村380万套住房,4.7%采用集中供热。在大城市,区域供热的热源为热电联产。热电联产的供热厂建在热用户密集区,它以低消耗高效率向用户保证供热,而供热锅炉在供热网中仅在热负荷超载时起到支持作用。在小城市,则设规模不等的锅炉房。住宅采暖以双管系统为主,只有少部分采用俄罗斯式单管系统。

波兰的房屋过去流行混凝土砌块建筑(达90%),保温不良,渗漏严重,热损失很大,因而建筑节能工作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供暖及生活热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发达国家的两倍左右。供热采暖按建筑面积收费。当时能源价格较低,采暖收费也较少,其差额由国家财政部补贴,转入市场经济后,波兰政府深感差距太大,固而积极追赶,明确提出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的方案,不仅对不少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而且对供热系统的热源、热网和热用户也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热源的改造,包括高效锅炉、换热器及现代化控制设备的采用;对热网的改造,包括对高效保温管道、水力平衡设备及温度补偿器的应用;对热用户的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的计量及调节控制设备仪表的采用。由于钢制散热器坚固美观,散热效果良好,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与此同时,还对分散锅炉房进行技术改造,即与集中供热管网相联接,并从燃煤改为燃气。例如,华沙供热公司拥有5个热电站和91个锅炉房,热网总长度1490km,负责向1.8万栋建筑物供暖,供热总量达44.5*106GJ。九十年代初起即进行现代化改造, 1992一1998年,共安装差压控制器6700个,温度补偿器4600万个,换热站热表5500多块,改造规模十分宏大。在波兰,热源、热网以及换热站的改造由热力公司负责,而建筑物及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则由住房合作社进行。据华沙一家住房合作社负责人介绍,过去只进行围护结构的保温,未重视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结果住户开窗散热,节能效果差。现在波兰重视室内采暖系统的改造,主要的方法是加装散热器恒温阀,按用热量收费,并使水系统从开放式改为封闭式,使补水量大减。改造后效益十分明显。建筑节能改造前,热量的80-85%用于采暖,15-20%用于生活热水;改造后用于采暖的热量低于65%,用于生活热水的热量高于35%。改造前平均人均收入的25%用于交纳物业管理费(包括煤气、水电、采暖、热水、垃圾清运及房租等),其中采暖、热水费用占到所交费用的70%;节能改造后,采暖和热水费用降低至所交费用的47%。

1992年热计量公司开始进入波兰, 1995年大量引进热量分配计。这几年,波兰政府投入建筑节能现代化的资金不少于过去的采暖补贴,每年约有一亿美元。因此,建筑采暖向按热量计量进行收费转变,从零起步后,进展很快,现在,城市建筑中己有40%安有总热表, 15%的用户安有恒温阀(共1千万套),13%的建筑安有热量分配计, 10%的既有建筑进行了节能改造。因此,波兰采暖收费模式也已发生变化。以往的办法是:热力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现在的办法则是,住房合作社对已安有户用热表及热量分配表的用户,采暖费中按计量的热量收取的部分占60%,按各户建筑面积分摊的部分占40%;而对建筑物装有总热表、但未安户用热表的用户,以总热表计量的热量按各户建筑面积分摊热费。住房合作社将收取的热费提留一部分管理费用后,交给热力公司。各户应收的热费,有的由专门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计算,而服务公司的劳动报酬,由热力公司提供。 1999年1月起波兰设立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热价进行协调。各地热价的规定,系根据上年供热(包括产热及分配)的实际成本。不同城市的供热成本不同,热价也有所不同。其中华沙由于供热成本较低,热价也较为便宜。

随着建筑节能法规的日益健全,采暖计量收费经验的积累,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按照波兰的安排,在建筑物中安设热表的工作将在三年内全部实现。

1.2丹麦:以区域供热为主,采用动态变流量自控系统,按热表计量收费

丹麦人口520万,为海洋性温带阔叶林气候,1月平均气温0℃左右,7月平均气温17℃,年平均气温为8℃,其采暖期甚长,从9月末到第二年5月中旬为止,将近有8个月的时间。丹麦的房屋以3-4层建筑居多,并积极发展区域供热为采暖热源。目前已有60%的建筑面积采取区域供热方式,其中热电联产又占区域供热的60%以上。除区域供热外,燃气供热占13%,燃油占24%,其他方式占3%.供热普遍采用主供热站与用户分离的间接供热方式,其间的连接通过换热站进行。

建筑物室内采暖管网均为双管系统,独户住宅一般用水平双管系统,公寓房屋则一般用垂直双管系统。这种双管系统可将各散热器并联起来,使各散热器能分别进行调节。每个散热器的供水管处都安有恒温阀。恒温阀可按需要自动调节进入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即用户可根据不同情况设定室温。采暖计量有分户热表及栋用热表加热量分配计两种情况,热量分配计有蒸发式及电子式两种。有中介性的能源服务公司按热表提供的资料计算热费。在这种条件下,对整个采暖系统的水泵、电机和管网运行,都能根据用户需要不断变化,及时自动调节,属于动态变流量的自控集中供热系统。也只有这种动态调节系统,才能保证各家各户的温度控制得以实现。

丹麦在六十年代,家庭采暖也是按建筑平方米收费;到了七十年代,改为按流量收费;到了八十年代,根据法律规定,又改为按热量收费。其热量计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如与热量计相配套的流量仪表,七十年代为孔板式,八十年代主导仪表为电磁流量计,九十年代主导仪表则为超声波流量计,但户用小表还是采用机械式。据丹佛斯公司的测试资料,他们用2台机械式流量计、3台电磁式流量计和4台超声波流量计同时试验,一直测试了30个月。试验表明,电磁流量计6个月后精度开始下降,并持续下降。其原因在于系统中的金属成分引起磁力线偏移所致。2台机械式流量计中,有一台6个月后精度开始下降,但稳定在某一精度范园内,另一台30个月后精度略有变化。而4台超声彼流量计精度未发生变化。

在欧洲,区域供热行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仍按商业行为运作。其利润全部用于还贷、投资或降低热用户的热费。用于改善供热系统的投资,基于市场潜力的分析,提高热供给、热传输与热消耗的效率,从而减少热耗并降低成本。

2.两国在建筑采暖计量收费方面的主要经验

2.1制定并完善政策法规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丹麦,将集中供热的热量输送到各家各户,家庭用热采取恒温阀控制并按所耗热量收费,早已有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他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九十年代经济转型后的波兰,则为了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采暖热耗,也抓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逐步完善,使采暖计量收费工作有章可循。至今为止,波兰在这方面颁布的法规就有7项之多。如1991年7月1日颁布的建筑法规,要求在每栋新建和改建建筑的每个散热器上安设恒温阀; 1992年建筑部提出的法规,规定对加装恒温阀进行补贴。 1995年4月1日建筑部颁布的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改建的建筑中分别安设热表; 1997年12月5日颁布新能源法,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办公室,任务为颁发经营许可证,控制能源价格,还规定热效率不高的锅炉可以关闭。要求至1999年9月末,所有建筑均应安设热表;能源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由总理任命。 1999年1月1日起波兰放开能源价格,能源市场价格立即平均上涨13%以上,使能源供应部门避免亏损,收支得以平衡; 1999年1月14日,波兰又公布关于支持建筑热工及供热系统现代化的新法律,对投资、银行贷款、偿付等问题作出规定。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愈益完善的政策法规,波兰的采暖计量收费工作才得以顺利推进。

2.2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建筑与财政金融部门协调一致地行动

波兰法律规定,关于建筑热工和供热系统现代化的投资,回收期不得超过7年,其改造方案及计划、预算通过审计后,节能改造费用中的20%由房产主支付,其余80%由管理国家建筑基金的BGK银行贷款。改造好的项目,在7年的回收期内,房产主只要偿付贷款(及利息)的75%,其余25%由BGK银行从国家建筑基金中支付。他们就是这样,动用了国家基金调动房产主投资于建筑节能的积极性。

这笔基金从哪里来?原来能源价格低,国家要调拨大笔资金作为能源补贴,年年如此;现在能源价格随市场变化,国家的资金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具有长远效益。此项工作并不是由国家建筑部(现称住房与城市发展署)一家独办的事情,而是由内政部、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一起联手支持,共同运作,从而使此项现代化改造工作进展很快。

2.3建筑采暖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应该与建筑物的节能以及热源、热网的现代化改造结合进行。

建筑节能的各个环节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建筑围护结构采取了节能措施才能节约能耗,但如果对用户不进行采暖计量收费,则节能实效甚低;但要对建筑采暖计量收费,又必须使用户对采暖设施能够进行控制;而用户对采暖可以控制,又要求整个采暖系统的动态调节,否则就会弓!起来暖系统供热的失衡素乱。这样,原有的热源与热网就不能满足需要。因此,这一系列的改革、改造工作应该结合进行。

此项工作在丹麦,是在七十年代能源危机爆发后不久就逐步完成了,此后则是不断完善。而在波兰,则是在近几年才抓紧进行的事情。如在1998年波兰发布的建筑热工及供热系统现代化投资方案规定,其支持的项目,就包括建筑物节能,减少热源及热分配管网的热损失等方面。华沙的实践证明,由于华沙热力公司多年来在世界银行及其他银行的支持下,坚持对供热站、锅炉房、换热站、管冈以及各项设施进行了有条不紊的现代化改造,使供热能耗与成本大幅度下降,因而在能源价格上涨的同时,住户安设热表后并不需多交热费。2.4积极引导鼓励安设热表,根据新房旧房的不同,逐步推进• 为了推进建筑节能,波兰政府积极从经济上大力引导支持,如安设热表可补贴费用的5删;安设家用热水表开始也是补贴5叽,后来发现此事允需鼓励,用户会自觉去做/于是改为补贴10%.又如在散热器上加安恒温阀以及换热站改造,使

用本国产品的由国家补贴50人使用进口产品国家则补贴3删,其余由住房合作社提供资金。谁如果不改造,不增加来暖计量和控制设施,就得不到补贴。此外,热表的安设也根据情况有所不民新建房屋安分户热表,也可安热量分配计;旧房要求按栋安热表,现尚无必需分户计量的规定,大部分情况是,采暖费用按栋内各户所占建筑面积分摊,热水则按各户人数分摊。也有部分旧有建筑安设热量分配表的。按波兰住房与城市发展暑估计,安热表后,住户节约采暖用能约达20%。2.5企业提供先进的配套的设备K表,以满足采暖计量收费的需要采暖计量收费所需的设备,远不是热表一类,由此带来的计量、控制仪表设备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本国有相应的生“ 产基地和服务企业。我们这次考察的丹佛斯公司、瑞特格散热

器公司,以及若培卡彻能源服务公司,都拥有先进的技术,生产有世界一流的产品,能满足建筑采暖计量收费的需要。这些公司在积极开发和建立市场的同时,还努力协助本国政府做好立法、标准、技术推广、节能科普和国际交流等工作。他们还表示,将一如既往,继续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的建筑节能与建筑采暖计量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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