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区域供热服务大众消费者

2005年09月16 17:20:00 来源:丹麦供热协会

—达到全社会在环境改善方面提出的目标,并提高供热方面的能源效率,因为实行区域供热是在城市中实现高效供热的先决条件。

—向城市中的消费者和每个小区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合理的质量长期供热。

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建立一个给区域供热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丰厚利润的市场。

究竟谁是区域供热消费者?

如果我们拿这个问题来问《DBDH新闻》的所有读者,我们得到的答案就会不止一个。

在市场经济国家,要想成为一个区域供热消费者,你就必须拥有带取暖设施的房产,热力由公有的区域供热网络供应给私有房产,并且可以通过关闭阀门而切断与区域供热网络的连接,同时在每栋建筑物的供热分站会有热力表。因此建筑物的所有者是区域供热消费者——而租屋者与公寓的业主不是。建筑物的所有者购买热力用于采暖和供应热水。她有责任生产热水,并给建筑物的用户供热和热的自来水,并根据地面面积、流量表和热力分配器合理分配供热成本。只有当建筑设计要采取水平配热方式,也就是说在每套公寓都带有一个热力分站(就像他是一栋独户住宅一样),这样在理论上区域供热公司就可以给每套住宅直接供热。但是在区域供热管道的所有权方面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有待解决。

在丹麦对建筑物实行区域供热受“供热法”管辖,监管机关能源署,而建筑物内的系统手建筑方面的立法管辖,监管机关为建筑署。供热法的适用对象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一部分的供热系统中特定问题,因此与“供电法”及“供气法”有很大不同。住宅方面的一项重要法案是“公寓私有化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没有建立业主协会,则公寓不能私有化,只要建筑物存在,他就是所有公寓主人公同拥有。

在新兴的正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民主国家中,其情形与以前的计划经济国家一样,也就是说公寓的住户,甚至是带有整合系统的建筑中的公寓业主都是区域供热消费者。这些国家大部分没有适当的建筑立法或者没有实行,这就是其他供热方面及居住方面的情况与我们很不相同的原因。

心理方面也存在问题:住在公寓建筑中要与所有邻居分享屋顶、建筑外墙、地下室、地面、楼道与取暖设施,这就需要采取合作与民主的方式与所有其他公与业主进行通力合作,并且对此持积极态度。另一个问题是事实上人们付不起全部市政服务费用。尽管如此,这也不能成为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已经在新建立的业主协会中看到一些成功的例子,这些居民通力合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有限的预算创造了奇迹。刚开始是清洁楼道并刷漆,修理前门,引入有线电视等,然后还采取其它简单的措施。这种协会有能力象一个区域供热消费者一样行事,可以与区域供热供应商对话,可以帮助协会成员小心使用热力与热水,可以承担成本分配、计量与收费的责任,这被认为是一种很大的成功。

在新兴民主国家通常不存在特定的针对供热方面问题的供热法授予各市镇以必要的权利。通常的能源法将供热、供电与供气等同对待,但是区域供热其实与电力与燃气供应很不相同。至于房产方面,通常不存在私有化方面的法律,这就是公寓的业主们为什么要组建合作组织的原因。

我们照顾消费者的利益

在丹麦我们在各个层面上都照顾消费者的利益:在议会、在市政厅、在区域供热公司中都是如此。

议会通过了重要的供热法。这就为国家政府与地方监管供热基础设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有利于整个社会与消费者。

市政厅对于他们城市中的区域供热有很强的责任感,他们尽其所能为选民提供可靠而廉价的热源。比如,市政厅可能会规定城区中所有建筑都要与供热系统相连,以保证所有消费者都得到尽可能地的价格,市政厅可能会给消费者所拥有的私营区域供热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因为这种担保会大大降低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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