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严禁以节煤为由减量供热

2005年10月07 08:18:00 来源:制冷快报
9月30日,与长春市民今冬采暖息息相关的长政发[2005]3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供热秩序的通知》正式下发给在长的各供暖单位。

《通知》明确指出,在吉林省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分时热价标准前,暂不实行分期交费、分时计费,热用户在10月25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即可。《通知》同时要求,供热单位要抓紧采暖用煤的采购、调运,确保整个采暖期燃煤不断档、不停热。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注意抓好节能降耗,但不得以资金、燃煤不足或以“节煤”为由,擅自降低供热标准,减量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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