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将颁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2007年02月03 00:00:00 来源:制冷快报
为了保护居民冬季用热利益,2005年黑龙江省修订出台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其第26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否则供热单位要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2006—2007采暖期,哈市供热办专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供热单位必须逐户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2006年初冬,哈尔滨市指定市计量所为权威测温机构,其测温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这个采暖期,市民与供热单位因室温不达标及签订供用热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多数仍无法得到解决。据报道,合同供热好“细节”待完善等问题引起市民及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多位人大代表就此问题形成议案带上本次人代会。

在2007年2月1日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来自各行业的十余名人大代表根据目前居民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联名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的议案》,并进行了热烈探讨。

代表们替市民道出心声:热是商品,市民花钱买热,热的质量却不达标,按照有关规定理应得到赔偿。但在这个供热期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矛盾表明,市民获赔艰难,为此有必要出台《供热条例实施细则》。10余名代表从多个角度为解决供暖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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