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报送工作正式开始
2008年08月12 13:10:00 来源:艾肯空调制冷网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发出通知,要求从2008年8月1日起,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实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报送制度,有利于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促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掌握重大中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投资监管;同时也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中央投资项目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等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