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新版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008年02月15 09:29:00 来源:艾肯空调制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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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发布后,经过1997年、2002年二次修正,于2007年12月10日发布新的修正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版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版管理规定增添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版管理规定要求在新建住宅和旧住房综合改造时,应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和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工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工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工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工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工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为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