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无权选供热单位 采暖费应足额移交
供热设施属于市政公用设施,业委会不能自行选择供热运行单位。《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今年开始实施,昨天市市政市容委表示,支持、鼓励采暖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支持用户监督供热单位
以前曾经出现过这样的纠纷:小区业委会认为供热管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以小区供热不达标为由,要求更换供热单位。针对这一情况,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供热设施如同供电、供气一样,是市政公用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市政公用部分不能认定为共有部分。城市供热与物业管理是不同的行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住宅区全体业主采暖权益的保障应该在也只有在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范下,加以维系和保护。因此,市市政市容委支持、鼓励采暖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老合同要明确责任主体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的示范文本已经发布,对于过去已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各单位要进行清理调整。市市政管委相关负责人说,如果采暖用户所在单位仍然与供热单位签订本单位职工的供热采暖合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热质量投诉和报修的主体;因供热质量引发诉讼时的诉讼主体;因供热单位原因需要退还采暖费时,是向采暖用户还是向采暖用户单位退还;采暖用户自用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此外,当因用户责任出现供热采暖设施泄漏等故障,造成用户和相邻用户的财产损失以及公共设施损害(如电梯进水,配电室、配电柜被水浸泡等)的,如何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采暖用户还是采暖用户所在单位)等。
采暖费应当足额移交
市市政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在清理、调整、修改、解除过去的供热采暖合同中,原采暖费收缴单位已向居民用户收取的当期采暖费应当足额移交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历史形成的用户欠费,原收费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用户欠费情况清单,并就清理历史欠费事宜与供热单位协商,形成书面意见。各供热单位拖欠物业服务企业的水费、电费等应当同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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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检测成本正在“摸底”
针对个别检测机构收取3000元高额室温检测费的行为,市市政市容委供暖办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检测室温目前没有统一定价,但数千元确实收费过高。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些室温检测机构都属于社会单位,可以自行定价,所以尚无统一标准。“检测费用无非是设备的使用费、折旧费、人工费加上前往检测地点的路费。就算社会单位可以有一定的盈利,但数千元的检测费用确实太高,而且有些‘离谱’。”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今年是第一年实施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并推行供热采暖合同,相关部门也在对室温检测的成本进行“摸底”。但市供热办不是价格主管部门,无法出台供热检测价格。如果有必要,市发改委价格处会制定针对居民室温的检测收费指导价格。
预防煤气中毒启动三色安全贴
最近几天北京气温骤降,许多平房社区都开始启用煤炉取暖。昨日,本市召开全市预防煤气中毒工作部署大会,确定在本次取暖季将进行三次统一的大检查。
据通报,2009至2010年取暖季,本市共发生因取暖导致的煤气中毒死亡事故70起,死亡87人。去年全市共有煤火取暖户257万,取暖人员819万人。今年预计煤火取暖户将继续维持在这个数字。
为做好今冬明春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市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已制定印发专门方案,决定在煤气中毒事故高发时段的取暖季初、春节前、取暖季结束前,组织开展三次全市性统一宣传检查行动。三次集中宣传检查行动中将分别张贴黄、红、绿三色安全贴。取暖季初张贴黄色安全贴,提醒居民购买合格炉具,正确安装;春节前张贴红色安全贴,提醒居民注意清理烟道,检修炉具,防止烟道堵塞;取暖季结束前张贴绿色安全贴,提醒居民注意取暖安全,正确使用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