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27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从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获悉,天津市政府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颁布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为天津在2003年7月全面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鼓励发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再次起到推到作用。 民用建筑节能细则中规定: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一并报送施工图予以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使用未达标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不得承包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对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进行检验,出具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工程监理单位要按节能设计和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从事民用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接受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要实行技术认定,以及备案和淘汰制度。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要实行检查、检测、公告制度,经节能检查、检测后,符合节能标准的由市墙改办向社会发布公告。 --摘自《中国建材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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