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集中采暖锅炉用气价格

2002年11月06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近日,陕西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规定,对集中采暖锅炉用户的用气价格,按低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并明确了集中采暖锅炉用气的范围。 省物价局规定,对集中采暖锅炉用户的用气价格,按低于当地综合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10元执行。其中,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铜川市、渭南市、兴平市等地的综合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60元。对于集中采暖锅炉用气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居民住宅的集中采暖锅炉用气;居民小区、生活福利区的集中采暖锅炉用气;党政群机关办公及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中采暖锅炉用气。另外,还明确楼堂管所、商务等的集中采暖锅炉用气(如写字楼、商贸楼、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的集中采暖锅炉用气)执行天然气综合销售价。 --摘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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