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并非人人都可作

2002年07月0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最近,昆明某物业管理公司就小区物业管理委托事宜征求住户意见时,个别住户提出,我们是某某公司的住户,所住房屋为单位购置的房改商品房,本公司有人才,有条件自行管理所住的本栋住宅,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那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1998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该住宅小区是集商贸、住宅、办公于一体的综合商城,具有共同的供电、供水、通风、消防设备设施体系根据建设部和云南省、昆明市两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6年1月28日),《昆明市居住物业管理试行办法》(昆政发1997年第85号)和《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1999年第74号)的规定,该小区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于住宅区的建筑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该住宅区域内的任何一栋建筑,不管是某个公司为职工购买的房改房,还是一个大款为自已购买的独栋私房,都不能从整个物业区域内分离出去而实行“割据管理”,哪怕是两个物业管理公司“分而治之”,也在禁止之列。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90种持证上岗职业,物业管理人员必须经云南省建设厅指定的培训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取得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云南省建设厅”公章的“物业管理员岗位合格证”,才能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另外,物业管理企业也是“玩资格”的,不是任何人三五成群、夫妻结伴都可向工商和税务部门申请一个“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个体、集体、独资、合资实体就可“开张营业”。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持普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云南省建设厅申请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最低为三级),才能“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才能称作“物业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 但是,物业管理单位只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不够的,在目前的情况下,它还必须接受开发商或业主的委托,并且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才能经营该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 况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不像普通的经营者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包括服务),物业管理单位要收取物业管理区的综合服务费,还必须向物价局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证书》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学雷锋”实行免费管理,那就另当别论了。 所以说,把物业管理工作看成像摆地摊那样人人都可作的的观点,就大错特错了。小区住户如果真的要从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那就必须首先使自己具备上述资格,履行相关开业手续后,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个商贸、办公单位和住宅楼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并与前任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的全部配套设施、市政设施及物业在内的软硬件交接手续,方可走马上任,从事小区的物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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