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能源产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战略思考

2010年06月04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金融资源配置对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是不可或缺的资本要素,尤其在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能源工业已成为金融业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能源金融与能源工业互动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金融支持能源工业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着力点放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方面;否则,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就有可能引发一定的风险。

能源资源问题是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并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资源开发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支持能源工业发展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尤其在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能源工业已成为金融业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能源金融与能源工业互动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由于能源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金融支持能源工业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和统筹考虑能源与环境、能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把着力点放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方面。否则,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及时解决能源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调控措施不到位,就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并有可能引发一定的风险。本文从战略角度,就金融支持能源产业发展问题进行探讨。

一、构建能源产业政策支持体系

能源产业是关乎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产业,金融支持能源工业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和统筹考虑能源与环境、能源与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因此必须从长计议构建能源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1.研究制定能源发展的投资融资制度框架,实现制度创新与拓宽融资渠道功能。中央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宏观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我国中长期能源工业发展的投融资实施意见,制定统筹兼顾的《能源投融资管理办法》。一是根据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的总体部署,发行中长期建设国债、设立能源开发专项资金以及其它专项建设资金,加大财政投资力,进行能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改善基础设施和提高能源生产能力,创建能源工业的国家资金持续投入机制。二是完善银行信贷体系,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要最大限度满足能源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农业发展银行主动研究扩大信贷服务范围,探索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的服务方式。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贷款,用于能源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较大的重大能源产业项目可发放银团贷款予以支持。三是扩大证券市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支持能源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股票和中长期债券,扩大能源企业上市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探索引入能源信托、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发行能源支持证券,拓宽能源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四是吸纳民间资本,建立起民间资本投资运行的保障机制。用信息、政策、参数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和重点转移,建立民间资本的投资引导机制;用投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政策等,建立民间资本的投资促进机制;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资本评价制度、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建立民间资本的投资监督机制。五是引进外资,为国内能源金融服务加入WTO之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资银行会纷至沓来改善现有投融资体制,引进外资企业,利用外国的技术与资本,改善资金环境;通过信贷引导,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能源项目建设的软贷款。从政策层面确立有利于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制度框架,以便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确保我国能源工业可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2.充分应用货币政策工具,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能源金融结构调整。一是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辖区科技型能源企业发展、农村能源推广利用,对金融机构支持能源企业发展和农村新能源利用项目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可适当增加再贷款,以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二是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改进窗口指导方式。在积极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制定本地区支持能源工业和企业的信贷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能源重点项目、企业及其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科技成果研发推广利用、先进设备进口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深加工项目以及重大技术升级改造的信贷投入。三是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切实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权限、贷款期限、利率水平、贷款方式。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信用较好的能源企业应扩大授信额度,而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能源开发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各家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能源开发项目,根据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扩大能源项目收益权或经营权质押贷款的范围;对鼓励发展的能源产业研发、新技术推广等项目或企业贷款,在贷款利率的确定上,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并配合财政政策,开展能源项目贴息贷款试点;商业银行应加强资金内部调度,合理确定二级准备金和上存资金比例,确保留足可用资金,满足当地能源产业发展的信贷需求。

3.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财税调控机制。即改革目前的税收管理制度,通过对资源使用税的调控,将资源开发区地租、资源耗竭补偿和环境损坏补偿纳入资源税收管理体系,由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并返还给地方用于环境建设,从而使能源资源开发区的环境利益得到保障。具体来说,一是调整资源税征收办法,并要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这就有利于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二是要调整资源税计征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即按企业实际占有的资源储量为课税基准(而不再以开采销售量为课税基准),以此杜绝掠夺性开采,减少对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三是要向能源企业开征能源环保基金,将资源开发区的环境保护费、育林基金、生态建设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等项收费纳入统一管理,专门用于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四是要对资源开发实行资产化管理,即实行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资源的最大开发量和环境的容纳量,按照资源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五是运用税收政策、企业财务政策,促进能源安全生产。改革资源开采企业所得税制度,对生产安全设施的企业实施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还可以考虑对能源开采企业购置、使用安全设备实行必要的激励性政策。

4.构建能源战略储备体系,主要是建立石油储备体系、煤炭储备体系。所谓战略石油储备,是应对短期石油供应冲击(大规模减少或中断),它本身服务于国家能源安全,以保障原油的不间断供给为目的,同时具有平抑国内油价异常波动的功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中国对石油的需求量正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不断上升。建立和完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是实施我国能源战略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我国战略石油储备体系的目标是国际公认的保证本国90天石油供给的储备量。资金来源上,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政府财政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同时为避免在石油储备筹资方面政府大包大揽,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此外,对于民间(企业)储备石油,政府也可以考虑给予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石油储备。石油战略储备项目的费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建设和保持储备体系的支出;直接购买石油的支出;因购买石油而引起油价变化的额外费用。具体筹资方式上,石油战略储备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承担;购油支出可考虑采取一些临时性的筹资方式,设立专项基金、发行专项国债、在一定期限内对成品油征收一定的额外税(费)、通过对成品油价的加价筹集开征专门税种。设立国家煤炭储备。政府在逐步改革现有煤炭流通体制的同时,为了避免煤炭供求关系出现失控,可以按各煤炭交易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在相应的煤炭流通环节设立一定量的国家煤炭储备。当市场出现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时,按一定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投放或收储,调和市场供需矛盾。国家煤炭储备可以委托相关主管部委或煤炭交易市场进行代管,以便合理调配。

二、构建能源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在能源产业发展中,要加快金融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发展能源金融,开发能源金融产品,推进能源金融化,促进能源开发向纵深发展。

1.建立区域开发型金融机构。可由各省区政府、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企业集团发起设立,区域开发型金融机构采取总分行制,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管理的体制。总行设在西安,并在西北省会城市、能源富集开采区设立分支行。资金来源可以主要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西北能源开发类金融债券来解决。实践证明,在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信号失灵的情况下,开发性金融通过构造融资平台,将融资优势与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引导商业金融的资金投入,能解决能源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2.设立能源投资基金。能源投资基金是一种产业

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为封闭型基金,存续期为10~15年,须由2家以上主要发起人和若干参与发起人共同发起,其中主要发起人必须包括1家相关背景的实业投资公司及1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已有一定规模且能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能源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它有利于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发行风险资本股份和风险投资受益凭证的方式吸引部分储蓄存款转化为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储蓄的资本化;通过引导民间资本富裕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为发起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也可发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吸引民间剩余资本,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使民间融资有序进入能源行业;产业投资基金侧重于企业并购、产权重组等,有利于能源企业的资本快速扩张和培育发展大型能源企业集团。

3.建立能源风险投资机制。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煤变油”、“煤液化”,高科技的高压输电设备的研制开发等项目具有高新技术、高风险特性,资金需求量大。风险投资正是适应高新技术项目应运而生是高风险项目成功的一个关键要素。风险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一定的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所筹集的资本投入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获得高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目前主要是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入口———运行———出口”模式的能源风险投资机制。一是开拓我国风险投资多元化的“入口”渠道。目前要以政府出资为主,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发展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过渡到以企业和富有个人出资为主,最终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阶段。二是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行模式。资金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经过风险投资公司对申请风险资本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筛选,将筹集到的风险资本注入到风险企业。通过风险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到风险投资公司,公司再将利益回馈给投资者,形成投资者、风险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三位一体完整的资本循环。三是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的IPO、兼并与回购、清算的多种“出口”方式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能源风险投资机制,引导资金投向能源的新项目、新技术利用金融手段规避、转移、降低、分散能源开发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为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金融支持。

4.引入能源投资信托金融产品。信托融资可以涵盖筹资转贷、融资租赁、债务重组、收益权信托等相关金融产品,为分散的社会资金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起到了连接资金供需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目前广泛应用的信托品种以集合资金贷款信托居多。贷款信托在资金运用形式方面采取贷款方式,配置相应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使风险可控制;贷款信托的资金运用大多属中长期贷款,其贷款利率的收益大大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我国居民储蓄资金巨大,而居民投资由于受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稳健的可投资品种远不适应投资需求。大型能源基地通常经历勘探、设计、建设和移交生产等多个环节,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巨大。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选贷款企业和项目,主动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对投资者有足够吸引力,通常都会取得投资者的认可。融资企业可以在效益前景预期较高的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阶段资金需求配置信托贷款融资,减少对股东筹资金额,提高信托资金使用效率。

5.实施能源资产证券化。能源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程序是由经济主管部门先将其拥有的准备证券化的能源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地,包括能源勘查权、能源开发权、能源基础产业等项目,然后政府以每一个项目为单位改组选择项目发展商(或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发展商将资产卖给一个特设信托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即SPV)。SPV将各类资产按利率期限、风险的不同进行组合并对之进行信用增级,并由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最后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发行收入经SPV转让给项目发展商。能源资产的证券化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推进能源的商品化进程。首先,必须明确界定资源开发的产权主体。矿产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中央政府应授予资源所在地政府部门采矿权。地方政府授权的企业将这种采矿权进行交易,以取得开发所需资金;其次,实行勘探量的商品化,已经勘探确认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成为期货商品上市买卖。最后,现有矿产的开发权应当成为现货商品,进入市场交易。在强化规划管理,完善能源开发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发行能源支持证券以筹集资金,切实增强能源保障供给能力。

三、构建能源产业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金融支持能源产业必须将着力点放在可持续发展上,否则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就会诱发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尽快建立有关能源金融的监测制度,提高风险预警的前瞻性。一是中央银行应尽快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把中央能源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能源行业的景气分析,消除监测盲点。二是要对国际、国内及区域能源发展状况保持密切的关注,合理估计能源产品的市场需求,及时采取多种措施防止能源产业的波动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缓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三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从能源产业的有效需求、消费总量、增长水平、弹性系数等有关数据基础上建立直观、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建构数理模型揭示能源产业与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的有机联系,增强指标分析与风险预警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四是加强风险监测工作的长期性和动态性,从时间序列上对能源产业、金融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积极开展区域能源工业与相应金融支持的动态趋势分析,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性与前瞻性。

2.银行应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能源信贷风险。一是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提高自身的贷款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准确把握市场供求关系,实现贷款科学、灵活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二是要优化信贷投向,要严格防范新建项目的合理性风险。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环保、技术和质量等,必须在取得立项和审批的合法手续后,才能给予授信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授信;已实施的项目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收回。充分利用信贷杠杆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三是加强对已授信企业的信用管理为防止因市场需求、经济周期、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要高度重视已有授信能源企业的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市场的变化、企业的经营通过现场监控和非现场监控等多种手段全面掌握已发放贷款的状况,对五级分类等级下降的贷款认真分析原因,制定积极的保全方案。此外,加强对行业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交易等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授信集中性风险的发生;四是上收审批权限加大风险控制力度,银行可将能源企业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短期授信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省级分行。通过调整审批权限适度调整授权确保授信资产的安全。

3.加快能源项目保险步伐,切实增强对能源信贷的风险分担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分析能源企业投保项目的风险构成、事故发生概率、损失程度最终得出综合评价,以便承保决断、厘订保险费率及合理安排分保比例,确保承保质量;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职能作用,为承保的工程项目提供优质的、全面的、科学的风险技术服务,减少事故发生;除大力发展“建工险”和“安工险”主要险种外,还应积极开发设计师职业责任险、履约保证保险等新的配套险种;完善和提高工程保险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要大力培养工程保险经纪人。经纪人会收集工程所有技术信息,利于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也有利于指导能源企业处理保费纠纷尽快得到保险补偿等;改革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将保险费明确纳入工程成本作为投标报价取费之一,解决实行项目保险成本增加条件下的保险费来源问题。这样,积极拓展保险对能源行业的渗透力与覆盖面,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在能源生产中的经济补偿、风险分散的优势。

4.建立统一能源交易市场体系,以利于规避价格风险与加强宏观调控。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即建立和完善“传统交易、柜台交易和期货交易”三种煤炭市场,创建三种价格指数。随着市场煤的流通量和交易量越来越大、煤电价格的联动、运输状况的逐渐好转、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建立煤炭交易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创建三种煤炭市场:

其一,加强传统煤炭交易市场的建设。改革现行全国订货会、分省订货会、一对一谈判交易、招标、代理、交易所、电子商务、大会或论坛等传统煤炭交易市场向“区域化、专业化、层次化”发展。以中长期合同为主,招标为辅其他形式为补充,形成多种交易方式相互竞争的局面;

其二,创建柜台交易市场(OTC)。将煤炭即期、现金和实物交割合约、远期煤炭合约在柜台市场交易;

其三,在我国某个实物期货交易所推出煤炭期货品种,建立统一的全国煤炭期货市场,让煤炭期货及煤炭价差、套购、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在期货市场交易创建三种价格指数;传统交易市场要推出合同、现货等煤炭价格指数;柜台交易市场要推出现货交易和远期合约价格指数;期货市场推出煤炭期货价格指数。三种市场和三种价格指数要协调发展,最后形成以传统交易市场提供实物交易平台为主,柜台和期货交易市场指导价格和对冲价格风险的多层次煤炭交易市场体系。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现价格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良好的平台。

二是适时建立石油期货市场。

其一,在逐步建立我国石油战略储备体系的基础上,打破石油市场的垄断,使其他石油企业进入石油市场,形成三大石油集团、石油消费企业、各级经销商、石油贸易企业以及期货交易所之间相互竞争的局面。

其二,现阶段可考虑从石油中远期合同交易市场建设着手,逐步形成有即期现货、中远期合同以及期货和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的现代石油交易市场体系。其三,逐步丰富交易品种建立成熟石油市场,实现石油定价市场化。先推出原油期货,其保值作用最大。然后开发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燃料油期货,作为石油期货的突破口;到加入WTO后的第六年,初步建成成品油批发市场(此时外商及国内企业才可以进入此领域)

最后,积极参与国际石油期货市场的竞争,提高参与国际石油期货市场的能力,避免国际油价波动给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冲击以及能源受控风险保障我国的石油安全。

5.建立健全金融生态环境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各省区政府组织建立加强对经济管理部门、公检法、金融部门的统一领导,就区域间经济金融问题制订长远规划和协调沟通。二是要整合分散在各行业和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征信”和“个人信用征信”两大服务平台,深化企业信用工程、社区信用工程、区域信用工程等“三大信用工程”建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三是重点加强金融司法环境建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立金融涉诉案件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畅通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信息交流渠道;启动金融涉诉案件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对多年来法院受理的金融涉诉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逃废债务黑名单制度;启动简易金融诉讼程序,采取“先执行、后收费”、进行司法援助等措施有效保护银行债权。四是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为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造良好条件。五是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投身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优良地区的信贷支持,增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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