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液氨事故责任孰轻孰重
2013年09月17 11:06:00 来源:中国制冷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9月13日审核通过了上海“8.31”重大氨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同意上海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文斌、安全经理缪柏强、技术工程师孙晋快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相关的12名官员,只受到了纪律处分,其中最重的是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徐林彬,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人均为记过或警告处分。
这份报告在对于厂方的责任认定很重,而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失察责任认定则很轻,而在吉林液氨事故中,有多名官员与厂方负责人一共移送司法处理。
上海“8.31”重大责任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而在吉林的“6.3”事故中,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按照事故的级别来认定责任的大小,是中国在事故处理上的惯例,但是,还应该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上,来看官员应承担的失察责任。
经调查认定,上海“8.31”重大氨泄漏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严重违规采用热氨融霜方式,导致发生液锤现象,压力瞬间升高,致使存有严重焊接缺陷的单冻机回气集管管帽脱落,造成氨泄漏。而在吉林的直接事故是电线短路起火导致管道爆炸。
而在管理原因上,上海“8.31”重大氨泄漏事故报告指出,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设计、施工和生产,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功能布局,水融霜设备缺失,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岗位安全培训缺失、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等。
报告认为宝山区政府、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质量技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规土局以及区公安消防支队履职不力。
一个必须要问的问题是,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指出的“三违”(违规设计、施工和生产)问题,在翁牌冷库出现事故前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而且在吉林“6.3”事故后,宝山区安监、消防等多个部门都曾经到翁牌冷库进行检查,难道都没有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