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不规范性分析

2013年03月14 16:37:00 来源:制冷快报作者:w132983202

制冷快报讯,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问题近年来之所以受到暖通界的重视并一再加以讨论研究,从技术上讲,是因为它被广泛认为具有某种特殊性,即,它是一个集战时通风、平时通风与消防排烟及补风为一体的“三合一”通风系统。这里,兼顾战时与平时(即所谓“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通风系统早已成为设计惯例,不成其为问题,而一旦将其置于高层民用建筑之内,再加上一个消防排烟的功能,问题就立刻变得复杂和困难起来。从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良好愿望出发,许多专业研究者和设计人员都力图在上述三种通风方式之间寻求平衡点,进而设计出一种三者兼用的通风系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却不无惊讶的看到:人防停车库通风系统的这种特殊性带有很大的人国因素,实际上不能成立。它的产生,首先是因为大家在对该系统的设计所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及其体系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偏差,这里暂且称之为---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的不规范性。

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一般的观点认为,应同时遵循以下国家标准规范:

《人民防地下规范》(GB50038-94)(以下简称规范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97)(下称规范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下称规范三)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下称规范四)

考虑不可谓不周全。但是,在研究执行这些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现以下问题:

规范一仅对战时与平时通风系统的设计有所规定

规范一在“总则”第1.0.2条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毋庸置疑,它是适用于人防停车库的。当然,因有了规范二的并存,规范一就只对战进时与平时的通风设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未涉及消防防排烟问题。

规范二不适用于人防停车库

人防停车库虽属于人防工程的一种,但却不在规范二的适用范围之内,“总则”第1.0.5条明文规定:“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其原因按“条文说明”的解释,是因为“平时使用的人防车库的防火要求是一致的。”这样就排除了在人防停车库的通风设计中执行规范二的合法性。

规范三也不适用于人防停车库

“总则”第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并在其“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指出: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即前面列举的规范一及规范二---进行设计。人防停车库是人防地下室的一种,仅仅因其设于高层民用建筑中就生硬地套用规范三是欠考虑的,并直接有悖于规范“总则”的精神。

还应当提到的是该规范第4.1.8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很显然,规范三也将人防停车库的防火设计排除在自已的适用范围之外。

规范四适用但不实用

如上所述,在仔细地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过程中,所有的路标都指向了规范四,也就是说,对于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而言,其防火设计应遵循的只有规范四,而其通风设计则只应同时遵循规范一与规范四。

可惜,事情到此仍未了结。规范四虽然对汽车库防火设计的各个方面都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却唯独对于我们关注的消防排烟问题只字未提。显然,它也没有给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直接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这里规范四适用但不实用。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停车库通风问题真正的特殊性并不在于它的“三合一”多功能兼用性,而是在于它的不规范性---在工程设计乃至执法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往往被不适当地加以引据,而仅有的真正适用的规范却又缺乏可操作性。由此也不难看出,人防停车库通风设计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通风系统是否有心要兼备消防排烟功能?对此,笔者的观点与时下流行的看法与做法截然不同---人防停车库不必设消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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