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L实验室能力验证规则(三)
5.3.2对参加了CNAL能力验证计划且结果满意的实验室,自计划结果通知发布之日起,4年之内,在CNAL的各类评审(包括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中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关项目的测量审核和/或现场试验(但如果国家有明确规定、技术特性有要求、客户有投诉或发生了质量事故等情况时除外)。 5.3.3 对于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中出现可疑结果的实验室CNAL将建议实验室,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
5.3.4对于在能力验证计划中出现不满意结果的已认可实验室和申请认可的实验室,CNAL将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5.3.5当已认可实验室的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且超过了其认可项目所依据标准的允差范围时,应停止其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L的认可标志,在完成纠正措施并经CNAL确认有效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志。 5.3.6当申请认可实验室的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CNAL应在对其进行确认并得到满意结果后,再予以安排评审或批准认可。 5.3.7 CNAL有义务及时向实验室通报有关的能力验证的动态信息。 5.3.8 CNAL依据国际相关规范的要求,为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实验室的结果保密 。 5.4 费用 CNAL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为非营利性活动,参加者应根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费,计划组织者必须在计划开始前将费用情况告知参加实验室。 6.附则 6.1本规则是CNAL/AR07:2002《能力验证规则》的换版。 6.2本规则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由CNAL主任批准后生效 。 6.3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6.4本规则由CNAL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