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2 13:01:00 来源:艾肯空调制冷网

新建多层、低层住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走廊等公共部位应安装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作出这些规定的《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近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szfzb.gov.cn/)公示。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是市政府2007年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这是一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政府规章。鉴于该《办法》主要规范民用建筑节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市法制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全文公布送审稿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键词一:节流

草案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在苏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及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都适用《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如何节约能源上,这一办法的草案除提出设计、选材等方面应贯彻节能原则外,还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对于如今已非常普及的空调的使用,草案第三十条明确: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关键词二:开源

节流只是减少能源支出,但无法做到开源。草案第二十四条为此明确:建设、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新建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建小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采用集中式太阳能供热系统。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学校、医院、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草案也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关键词三:处罚

规定当然很好,但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该怎么办?草案第三十一条为此明确: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又明确:建设单位未将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有关验收文件在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醒目处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将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的,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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