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提出进一步加强空调节电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28日以沪府发[2008]49号文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通知》,上海市政府在通知中提出的空调节电措施如下:
1、加强空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强化空气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落实国家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由市地税局负责)。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由市政府机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4、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认真执行原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空调运行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的空调系统维护、清洗和节能改造等10项措施。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在上海市政府通知中同时要求配合节油节电工作,制定实施《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评价值及计算方法》、……和《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地方标准。结合推进落实资源节约标准化行动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推进国家、行业、地方节油节电标准的实施(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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