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保系统加速淘汰氟里昂工作

2006年01月12 16:35:00 来源:艾肯空调制冷网

为进一步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吉林省环保局编制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系统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明确: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氟里昂(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省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建立对仍然使用CFC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的CFC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根据《方案》,成立了协调组、工作组和专家组等负责组织协调及技术指导。

吉林省环保局将会同省经委确定全省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会同省交通厅对全省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将检查与审查结果定期公布;吉林省环保局负责建设全省性的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省内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CFCS类制冷剂使用的监管,在2006年6月前应完成全省性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的建设,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省替换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替换下来的CFCS 物质要集中储存。

《方案》要求各市、州环保局组织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开展ODS物质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领域的行业调查,确定重点企业名录,建立企业档案(包括生产、消费、维修领域),对在维修用途中,需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及其销售、储存记录开展申报、备案和登记工作,并向省环保局工作组办公室呈报文字资料。同时禁止制冷剂产品经营销售单位向未经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CFCS类制冷剂。

根据《方案》要求,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核查与替换。

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委和建设部门严格把关,禁止在我省新设生产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项目、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目列入验收内容;会同工商部门禁止在本地区销售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禁止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会同工商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针对汽车空调维修企业、工商制冷和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的CFCS类制冷剂的监督与管理;会同交通部门对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和从事CFCs替换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开展特殊用途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的备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吉林省环保局编制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系统加速淘汰氟里昂和哈龙物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明确: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氟里昂(以下简称CFCs)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省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建立对仍然使用CFC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的CFC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根据《方案》,成立了协调组、工作组和专家组等负责组织协调及技术指导。

吉林省环保局将会同省经委确定全省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会同省交通厅对全省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将检查与审查结果定期公布;吉林省环保局负责建设全省性的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省内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CFCS类制冷剂使用的监管,在2006年6月前应完成全省性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的建设,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省替换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替换下来的CFCS 物质要集中储存。

《方案》要求各市、州环保局组织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开展ODS物质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领域的行业调查,确定重点企业名录,建立企业档案(包括生产、消费、维修领域),对在维修用途中,需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及其销售、储存记录开展申报、备案和登记工作,并向省环保局工作组办公室呈报文字资料。同时禁止制冷剂产品经营销售单位向未经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CFCS类制冷剂。

根据《方案》要求,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汽车空调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加快消防在用哈龙设备的核查与替换。

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委和建设部门严格把关,禁止在我省新设生产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的项目、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和哈龙灭火物质设备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目列入验收内容;会同工商部门禁止在本地区销售CFCS类制冷剂和哈龙物质,禁止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会同工商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针对汽车空调维修企业、工商制冷和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的CFCS类制冷剂的监督与管理;会同交通部门对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和从事CFCs替换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开展特殊用途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的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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