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将计征房产税
2005年12月12 16:25:00 来源:艾肯空调制冷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梅州市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