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中央空调明年3月须贴能效标识
继家用空调和冰箱之后,小型中央空调和洗衣机也将过“能效关”。昨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第二批产品目录,从明年3月1日起,家用洗衣机和小型中央空调不贴能效标识就不能销售。
其中,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中央空调产品目录(第二批)如下:
相关链接: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2)产品规格型号;(3)能源效率等级;(4)能效比;(5)输入功率(瓦);(6)制冷量(瓦);(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制冷量、输入功率测试方法依据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企业自己的编号必须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9576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17758、GB/T18836或JB/T807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5能效比应依据GB19576、GB/T17758、GB/T18836或JB/T807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4.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9576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空调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空调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如在空调室外机标识时应粘贴在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空调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不同品牌的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相同、结构相同、能效比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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