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5年12月14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为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城镇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研究印发了《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通过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替代燃煤供热20亿m2以上,减少供热用原煤5000万t以上。实施余热暖民示范工程,选择150个示范市(县、区),探索建立余热资源用于供热的经济范式、典型模式,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供热的政策机制和制度保障。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镇化过程中快速增长的供热(包括供暖和供生活热水,下同)需求与环境压力之间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2014年,我国北方地区城镇采暖面积达120亿m2,其中城镇集中供热面积为71亿m2。采暖用能超过1.8亿t标准煤(燃煤约占90%),不仅消耗了大量能源,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是我国北方地区冬季雾霾的主要成因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北方地区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仍有约3亿吨标准煤低品位余热资源尚未利用。

近年来,北方部分城市探索开展了回收利用工业低品位余热用于城镇供暖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表明,工业低品位余热供暖的热源成本远低于燃煤和天然气供暖,在经济和技术上均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实施余热暖民工程,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供热,可以降低供热成本,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二、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安全稳定原则。城镇供热涉及民生,余热暖民工程必须把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放在首位。实施余热暖民工程的地区,余热热源供应单位应满足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等条件;供热系统必须协调配置相应的备用热源和调峰热源,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可靠。

2.因地制宜原则。立足本地区余热资源利用现状,结合城镇供热需求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利用余热资源。

3.鼓励创新原则。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改造包括供热管线敷设等,具有初期投资大、回收期长等特点,鼓励通过改革供热体制、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推动余热暖民工程实施。

4.多方共赢原则。余热暖民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利益相关方,力争实现热源供应单位节能节水增收、地方政府减少供热财政投入、居民适当降低供热费用支出等多方共赢局面。

(二)工程目标

到2020年,通过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替代燃煤供热20亿m2以上,减少供热用原煤5000万t以上。实施余热暖民示范工程,选择150个示范市(县、区),探索建立余热资源用于供热的经济范式、典型模式,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供热的政策机制和制度保障。

三、主要任务

相关地区要全面调查掌握余热资源利用情况,优化设计余热利用方案,建设余热高效利用体系,创新项目运行机制,大力推进余热暖民工程实施。

(一)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

深入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梳理本地区相关行业余热资源的种类、品质、数量、连续性、稳定性、分布和利用状况,准确掌握本地区供热需求现状。

(二)制定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本地区余热资源特点,结合地方供热现状及近、远期供热发展规划和供热管网基础条件等因素,在对余热资源和热负荷进行供需匹配分析的基础上,优选余热热源,因地制宜制定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三)建设余热集中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余热高效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一是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理实现低品位余热资源的高效采集,鼓励利用高效换热器、热泵等先进节能技术,从源头减少余热资源的损失;二是采用先进的管网设计和保温措施建设余热输送管网,减少余热在输送过程中的损失;三是鼓励对供热终端(换热站等)进行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整个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四是鼓励探索开展非采暖期余热回收利用,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健全余热暖民工程运营机制体制

通过实施余热暖民工程,优化配置市(县、区)周边供热资源,挖掘工业余热的供热潜力,大幅降低供热成本。改进热费计量计价方式,鼓励开展约定回水温度进行热量结算试点,有效引导降低回水温度。创新城市供热运营机制体制,实现多方共赢。建立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及热源停供等不可测因素,确保备用热源及时投运,保障供热安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地方政府要在各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指导下,把余热暖民工程作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组织编制本地区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二)完善支持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继续支持余热暖民工程建设。各地区要统筹节能相关资金使用,通过财政贴息、投资补贴、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余热暖民工程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并研究制定余热暖民工程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对热源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余热暖民工程建设。

(三)创新实施模式

鼓励各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供热体制和供热运营模式,完善市(县、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与本地区地下管廊建设做好衔接。

(四)强化技术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余热暖民工程专家组,对地方开展余热暖民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实施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余热暖民示范工程,选择150个示范市(县、区),发挥其惠民生、控煤炭、促节能的示范作用,有效推动北方供暖地区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和生态环境改善。

(六)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建立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评估和评价机制,对示范市(县、区)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安全稳定性等进行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工程实施期间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开展事后评价,对已建成的余热暖民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确保工程实施效果。承担余热暖民工程的市(县、区)要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供热的安全稳定。各地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余热暖民工程有关定义和指标解释

1.低品位余热

本实施方案中所指低品位余热是100℃以下的液体、乏汽余热、200℃的烟气余热、400℃左右的固体显热,以及其他因热源分散、回收成本高等原因尚未充分利用的中高品位余热资源等。

2.余热回收利用率

余热回收利用率指回收利用的余热资源量占总余热资源量的比例。

3.余热供热面积比

余热供热面积比指以余热作为热源的集中供热面积与当地总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

4.约定回水温度

余热热源提供企业与供热公司共同协商约定一次网回水温度,用于双方进行热量结算。当供热系统实施技术改造后引起一次网回水温度产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可通过协商重新调整约定回水温度。

5.基于约定回水温度的热量结算

为鼓励各方面努力降低回水温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鉴于余热热源的特殊性,我们研究提出了基于约定回水温度的热量结算方法,供相关企业参考使用,鼓励余热暖民工程示范市(县、区)等积极开展试点。

采用基于约定回水温度的热量结算方法与常规的计算方法相比,实质上仍是按热量计收热费,符合《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十四条“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的规定,只是通过在操作中约定回水温度以共同分享降低回水温度带来的供热收益,提高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送企业降低回水温度的积极性,以有效引导热源提供方和供热企业共同努力降低回水温度,提高余热回收利用效率,这对于余热热源匮乏地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6.节能量

余热暖民工程的节能量可按照原有供热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减去利用余热供热系统能源消耗量计算。

7.节水量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前余热热源生产工艺耗水量与实施后耗水量的差。

8.污染物减排量

根据本地区供热热源能源消耗种类(煤炭、天然气),将实施余热暖民工程回收利用的余热总量折算为对应的能源消耗量,并参照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系数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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