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经验

2004年07月0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制定并完善政策法规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丹麦,将集中供热的热量输送到各家各户,家庭用热采取恒温阀控制并按所耗热量收费,早已有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在90年代经济转型后的波兰,则为了能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采暖热耗,也抓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逐步完善,使采暖计量收费工作有章可循。至今为止,波兰在这方面颁布的法规就有7项之多。 如1991年7月1日颁布的建筑法规,要求在每栋新建和改建建筑的每个散热器上安设恒温阀; 1992年建筑部提出法规,规定对加装恒温阀进行补贴; 1995年4月1日建筑部颁布规定,要求在所有新建和改建的建筑中分别安设热表; 1997年12月5日颁布新能源法,规定建立能源管理办公室,任务为颁发经营许可证,控制能源价格,还规定热效率不高的锅炉可以关闭。要求至1999年9月末,所有建筑均应安设热表; 1999年1月1日起波兰放开能源价格,能源市场价格立即平均上涨13%以上,使能源供应部门避免亏损,收支得以平衡,1999年1月14日,波兰又公布关于支持建筑热工及供热系统现代化的新法律,对投资、银行贷款、偿付等问题作出规定。 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愈益完善的政策法规,波兰的采暖计量收费工作才得以顺利推进。 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建筑与财政金融部门协调一致地行动 波兰法律规定,关于建筑热工和供热系统现代化的投资,回收期不得超过7年,其改造方案及计划、预算通过审计后,节能改造费用中的20%由房产主支付,其余80%由管理国家建筑基金的BGK银行贷款。改造好的项目,在7年的回收期内,房产主只要偿付贷款(及利息)的75%,其余25%由BGK银行从国家建筑基金中支付。他们就是这样,动用了国家基金调动房产主投资于建筑节能的积极性。 这笔基金从哪里来?原来能源价格低,国家要调拨大笔资金作为能源补贴,年年如此;现在能源价格随市场变化,国家的资金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具有长远效益。此项工作并不是由国家建筑部(现称住房与城市发展署)一家独办的事情,而是由内政部、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一起联手支持,共同运作,从而使此项现代化改造工作进展很快。 建筑采暖计量收费改革工作,与建筑物的节能以及热源、热网的现代化改造结合进行 建筑节能的各个环节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建筑围护结构采取了节能措施才能节约能耗,但如果对用户不进行采暖计量收费,则节能实效甚低;但要对建筑采暖计量收费,又必须使用户对采暖设施能够进行控制;而用户对采暖可以控制,又要求整个采暖系统的动态调节,否则就会引起采暖系统供热的失衡紊乱。这样,原有的热源与热网就不能满足需要。因此,这一系列的改革、改造工作应该结合进行。 此项工作在丹麦,是在70年代能源危机爆发后不久就逐步完成了,此后则是不断完善。而在波兰,则是在近几年才抓紧进行的事情。如在1998年波兰发布的建筑热工及供热系统现代化投资方案规定,其支持的项目,就包括建筑物节能,减少热源及热分配管网的热损失等方面。华沙的实践证明,由于华沙热力公司多年来在世界银行及其他银行的支持下,坚持对供热站、锅炉房、换热站、管网以及各项设施进行了有条不紊的现代化改造,使供热能耗与成本大幅度下降,因而在能源价格上涨的同时,住户安设热表后并不需多交热费。 积极引导鼓励安设热表,根据新房旧房的不同,逐步推进 为了推进建筑节能,波兰政府积极从经济上大力引导支持,如安设热表可补贴费用的50%;安设家用热水表开始也是补贴50%,后来发现此事不需鼓励,用户会自觉去做,于是改为补贴10%。又如在散热器上加安恒温阀以及换热站改造,使用本国产品的由国家补贴50%,使用进口产品国家则补贴30%,其余由住房合作社提供资金。谁如果不改造,不增设采暖计量和控制设施,就得不到补贴。此外,热表的安设也根据情况有所不同,新建房屋安分户热表,也可安热分配表;旧房要求按栋安热表,现尚无必需分户计量的规定,大部分情况是,采暖费用按栋内各户所占建筑面积分摊,热水则按各户人数分摊。也有部分旧有建筑安设热量分配表的。按波兰住房与城市发展署估计,安热表后,住户节约采暖用能约达20%。 企业提供先进的配套设备,以满足采暖计量收费的需要 采暖计量收费所需的设备,远不是热表一类,由此带来的计量、控制仪表设备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本国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和服务企业。 信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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