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为建筑能耗戴上“紧箍”

2011年04月29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自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节能成为了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条主旋律。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建筑节能标准。几十年来,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标准体系,为建筑能耗戴上了“紧箍”。

节能标准成建筑新“尺度”

设计是建筑整个生命周期的龙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建筑节能标准的工作就是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的。

由于我国北方集中采暖地区的房屋建筑面积将近占到全国房屋建筑的一半,而其中又以居住建筑为主体,量大面广,采暖能耗是该地区全社会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因此,第一部标准向北方采暖居住建筑“开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原建设部颁布第一个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规定了围护结构的保温要求和供热采暖系统的能效要求,节能率为30%。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从此以后建筑的设计也要考虑采暖和空调的能耗问题。90年代中后期,原建设部加大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的力度,1993年出台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1995年完成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修订,要求新建的居住建筑要达到节能50%的水平。

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在我国的住宅中只有采暖地区的住宅是耗能的。长江中下游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都不设置采暖和空调设施。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配备采暖空调系统或设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且发展势头很猛。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年底,原建设部开始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又由于同样的原因,2003年《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完成。这部设计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桂林、韶关、福州一线以南的夏热冬暖地区,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抑制该地区住宅空调能耗的高速增长。

公共建筑虽然在数量上远少于住宅建筑,但是其单体能耗远高于住宅建筑,是建筑用能大户。为此,2005年,原建设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各个气候地区,在标准的内部针对不同的气候区分别提出节能措施和要求,满足这些设计要求将使新建建筑在保持同样室内条件的前提下比老建筑节省约50%的能源,节能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近几年以来,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仅关注新建建筑的节能,还不足以完成国家既定的建筑节能目标。因此,必须同时关注既有建筑的节能工作。在这样的形势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在去年颁布实施,《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也正在修订的过程中,修订后的规程使用范围也将从北方的采暖居住建筑扩大到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规程的名称也将相应地改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该规程计划2010年年底完成,届时,既有建筑也将得到节能标准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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