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随着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开展,GB/T19232-2003《风机盘管机组》已正式发布实施,原使用的行业标准JB/T4283-1991《风机盘管机组》已作废。由于上述二个标准在基本规格系列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中原规定执行JB/T4283-1991标准之条款全部修订为按GB/T19232-2003执行。对《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批)》附件5“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 中关于风机盘管机组单元的检验项目的规定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1);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企业对风机盘管机组单元的取证申请一律按GB/T19232-2003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
三、已取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执行JB/T4283-1991的企业,应尽快完成按GB/T19232-2003的换版工作,并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由制冷设备产品审查部负责对与之相关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见附件2);
四、对按GB/T19232-2003进行换版后的系列产品,在通过补充审查的基础上,应重新进行产品质量补充检验;
五、由制冷设备产品审查部汇总“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补充检验报告”,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更换证书;
六、经补充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的,更换证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附件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原细则附件5表2)的修订内容
附件2 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内容
抄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制冷设备产品审查部,各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附件1;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原细则附件5表2)的修订内容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依据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不合格项目分类 |
¼ |
¼ |
¼ |
¼ |
¼ |
¼ |
3 |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 |
GB/T19232-2003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
风量、输入功率、供冷量、供热量、噪声、绝缘电阻、电气强度、接地电阻 |
GB/T19232-2003 |
A |
¼ |
¼ |
¼ |
¼ |
¼ | |
¼ |
¼ |
¼ |
¼ |
¼ |
¼ |
附件2:
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内容
序号 |
审查内容 |
因新标准实施而改变的内容和要求 |
1 |
设计控制 |
应根据新标准对风机盘管单元的产品进行全系列的改型设计匹配,重新进行设计计算和校核,绘制设计图纸、更改相应的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
2 |
文件和资料控制 |
经过更改的设计文件的审批、发放和作废文件的管理情况 |
对上述内容的补充审查可采取函审或送审的方式进行,由企业在更改工作完成后,将有关的文件资料邮寄或报送制冷设备产品审查部,由审查部进行审查后出具相应的“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