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06年7月1日全面告别氟利昂和哈龙

2006年03月01 12:20:00 来源:制冷快报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决定于2006年7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淘汰氟利昂和哈龙两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

自通告之日起,山东省禁止新建氟利昂和哈龙生产设施以及使用氟利昂作为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和加工助剂的生产设施。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和副产四氯化碳项目,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装置要对其进行无害化转换。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氟利昂和哈龙1211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禁止在国家规定的非必要场所再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

自2006年3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含氟利昂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政府不得采购含氟利昂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氟利昂的产品。

自2006年7月1日起,具备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氟利昂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氟利昂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利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利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了氟利昂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利昂类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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