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压缩机相关商品进出口剧减

2006年05月09 13:01:00 来源:艾肯空调制冷网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去年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7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部分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具体商品税号为:8414301400、8414301500、8415812000、8415822000、8418301000和8418401000。公告同时将上述税号的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规定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上述商品时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该公告实施首月,浙江省公告所涉税号项下商品(以下简称公告商品)进出口下降明显。

据悉,造成3月份浙江省公告商品进出口剧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部分压缩机生产企业仍在生产一定量的含全氯氟烃压缩机,这部分压缩机由于进出口禁令的施行进出口路遭堵,从而拉动3月份浙江省公告商品进出口总量下降。宁波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认清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进出口的大趋势,从源头上调整产品结构,走健康环保的长远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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