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司回应碳市场CCER准入收紧

2016年04月21 08:12:00 来源:制冷快报
近期,有消息称,全国碳市场的CCER准入条件可能严于试点地区,可能的要求包括:项目开始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后或更晚的CCER项目才可用于履约,一些类型的项目例如工业气体类将直接被限制。

CCER,又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目前七个碳交易试点市场都出台了CCER抵消办法,对可用于抵消的CCER项目的类型、时间、比例和地域都有所限制,例如北京市场要求CCER应当为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且不能是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消息一出,业界惶恐。因为这意味着部分已审定公示的CCER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指标将无法用于履约,业主不应再开发早期项目,持有者则需尽快抛出项目。

对此,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副司长蒋兆理独家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改革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向,相信不至于让大家惶恐,而是更加方便、利于操作。请静观结果吧!”

4月15日,在大宗商品市场信息服务商安迅思举办的“中国碳市场分享日”上,气候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副处长王庶也透露了些许信息。他表示,未来将调控CCER项目数量,加强事后监管。

“对于CCER的时间问题,目前还在考虑中,尚未完全确定。肯定要有时间节点,至于是2013年、2014年还是2015年,还在和专家商议中。”王庶称,CCER项目的准入条件不可能再回到以前状态,建议大家做项目开发规划时尽可能着眼于近期开发的新项目。

“我个人觉得,备案时间比较早的项目,风险比较大。企业部署时最好要有风险认识,采取多元组合措施。”王庶补充说。

据王庶介绍,CCER的管理将向“简化程序、减少备案事项、缩短备案时间、调控项目数量、加强事后监管”方向发展。“未来将弱化地方初审环节,强调地方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判断,想出一些解决地方审批延时问题的办法。”

另外,还有消息称,CCER管理权未来会放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对此,该中心战略规划部副主任柴麒敏认为,可能性很小。据其介绍,该中心在碳交易方面目前只有注册登记系统、企业直报系统的管理职能。

该中心官网显示,中心是直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正司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有关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国际政策、统计考核、信息培训和碳市场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制定、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和合作提供决策支撑;同时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排放交易、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数据和信息管理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图片来自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5上海碳市场报告》)


手机版查看本网页

微信公众号

个人微信

手机:13007606916
13223029089
电话:0371-60957609
联系人:赵经理
QQ:9797618


友情链接

地址:中国·郑州金水区 热线:13007606916,13223029089/ 0371-60957609 E-Mail:mqlbh2016@126.com, QQ:9797618
在线客服:QQ:9797618
Sitemap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