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节能改造不合格不给省级补助资金

2010年10月26 00:00:00 来源:中国制冷空调技术网

19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暖房子工程工作会上,厅长柳青提出,办公室白天用热多,民用住宅夜晚用热多,可以考虑计量供热双向调流。

地级以上城市力争明年完成供热计量改革

柳青表示,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同其它省份相比,需要加快改革步伐。表装了这么多,还不按表收费,老百姓有意见了,有的甚至自己偷偷拆了,因此要大力推进。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地级以上城市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在2010年采暖期前,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未达到供热计量条件的,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对达到节能50%以上的既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地级以上城市5年内要基本完成。要建立由地方政府和供热管理部门相协调的专业执法队伍,对供热违章、用热违章监察。

节能改造不合格不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11月对地级城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供热计量改革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11月10日—12月10日,将检查各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制订和实施情况,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实施情况等。

对于既有房屋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综合验收原则上对改造项目全部抽验,实体验收原则上不少于当地改造项目的40%。对没有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暖房办)组织综合验收的工程,不予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含国家奖励资金),已拨付的将予以追回。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没有通过综合验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新建建筑必须安装计量供热装置

12日,我省《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全省从事民用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

《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施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售房时要明示供热计量措施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法》规定,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供热单位应逐步建立包括用户热费、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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