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新条例草案 五大问题受关注

2009年06月22 08:00:00 来源:中国制冷网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7日电:6月4日至16日,《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有390余位市民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1000余条意见和建议。市民关注热点可以归纳为7个关键词。

市民聚焦七热点

关键词 供热温度标准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及安装供热设施的客厅、厨房、厕所温度应达到18℃±2℃。

市民意见:提高供热温度底线

一些市民说,18℃±2℃即表示16℃是供热温度底线,而这个温度对老人和儿童来说太低,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针对有的供热单位夜间供热温度低等问题,应在条例中特别强调供热温度昼夜不低于××℃。

关键词 供热期限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特殊情况,供热单位应按照市供热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执行。

市民意见:供热期应有所延长

一些市民认为,11月初和3月下旬经常出现寒流,停止供热后给正常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供热时间应提前到11月初并延后到3月下旬。部分市民表示愿意负担延长供热期而增加的费用。

关键词 计量收费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鼓励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推进计量供热,提高供热用热的科技水平。

市民意见:计量收费更容易被接受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8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实施了计量收费,部分居民区已经安装计量表但尚未按照计量方式收取供热费用,而是仍在采取按面积收费的计费方式,由供热单位按用户采暖面积收取定额的费用,即使用户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供热单位也不会停止供热和少收或免收供热费。

对此一些市民希望尽快启用计量收费,这样的收费方式更为合理,在因外出等情况家中无人时,没有必要既承担供热费用又白白浪费了能源。

关键词 供热价格调整

条例草案没有对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市民意见:应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遇到供热价格上调,而此前用户已经预先交清了该采暖期的全部供热费,还有没有责任补交?同理,如遇供热价格下调,供热部门应不应该返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有的人认为合同已执行完毕,不再受价格调整影响;有的人认为对国家的政策因素应该综合考虑。对此部分市民认为,对于预交供热费后遇到价格调整应如何处理,法规应予以关注。


手机版查看本网页

微信公众号

个人微信

手机:13007606916
13223029089
电话:0371-60957609
联系人:赵经理
QQ:9797618


友情链接

地址:中国·郑州金水区 热线:13007606916,13223029089/ 0371-60957609 E-Mail:mqlbh2016@126.com, QQ:9797618
在线客服:QQ:9797618
Sitemap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