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采暖费收取以房证作准则

2008年10月30 00:00:00 来源:华商晨报

报销面积差额实收采暖费28元/逾期不补交按欠费处理。在明确沈阳供暖价格调整为居民类28元/(非报销类居民支付25.3元/)和非居民类32元/后,沈阳市物价局昨日再次就定价细则进行发布。

收费细则目前正在制定中,如果报销面积为60而实际面积为90,多出的30仍按28元/交。

目前补交时限定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不补交将按欠费处理;已交费但未领发票的,可以找供暖公司续开发票。

报销差额按28元/收费,29日上午起,很多供暖公司已按照新标准收费。针对市民关注的“报不报销”区别定价的配套细则目前正在制定中,近日将下发到供暖公司。

但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其实细则已经制定完毕。比如“报不报销”如何区别的问题,目前的原则为“一户一票一价”,即报销户将领取供暖公司的统一发票,而非报销户只能拿到收据,以此杜绝报销户假借“不报销”之名少交采暖费;另外,报销户的报销面积比实际面积小的,差额按28元/交。

另外,沈阳市明年可能执行“采暖费进工资”政策,届时还将调整现有价格标准;今年的特困群体采暖补贴比例将进行微调。

供热面积以房证为准

对于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供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有采暖设施的计入供热面积,无采暖设施的不计入供热面积。

“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为16元/,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按用热量计收。据悉,现行的“非居民供热按用热量计价的方式”将改为“两部制”热价。

沈阳市物价局表示,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居民用户采用“两部制”热价。具体的收费办法是采暖费在开栓前按面积计价方式预交,采暖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用热量按“两部制”热价核算费用,低于预交采暖费部分,由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费;高于预交采暖费部分,不再补交。

对于建筑物层高标准的界定:目前沈阳市对于非居民类采暖用户层高的加价标准为“室内超过3.5米的,每超高0.5米以内(含0.5米)加价10%”。

此次新的供暖价格体系修改为“室内超过3.5米的,每超高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室内层高超过6米的,则由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沈阳市物价局表示,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这些非居民类采暖用户将按照居民类供热价格执行,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则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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