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监测的通知

2009年06月0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各市经委(工经委),有关企业:

为了促进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年重点节能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委将开展2009年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监测内容

1、主要耗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力输送系统、企业供配电系统、三相异步电动机)的管理及运行效率。

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统计情况。

3、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等。

4、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产品情况。

5、2008年度企业综合能耗及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实际节能量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监测机构和被监测企业

1、检测机构。综合考虑全省监测机构能力以及各监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承担2009年监测任务的机构主要为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淮北市节能监察中心、安徽省方园质量技术评价中心。

2、被检测企业。在分析研究我省重点用能企业监察(检测)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前两年监测工作情况,经研究确定,2009年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公司等70户为被监测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见附件)。

3、工作分工。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合肥、六安、巢湖、芜湖、宣城市42户企业的监测任务;淮北市节能中心承担淮北、亳州、宿州、蚌埠、淮南、阜阳、滁州市19户企业的监测任务;安徽省方园质量技术评价中心承担铜陵、安庆、池州、马鞍山市9户企业监测任务。

三、相关要求

1、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被检测企业要主动提供监测所需的企业设备台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和拒绝。

2、节能监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监测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有任何商业行为。

3、节能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前应提前通知所在市经委和被监测企业,告知具体时间、内容,并在节能监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被监测企业和所在市经委正式报告监测结果。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3家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汇总、分析,于8月10日前上报省经委。

4、节能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节能规范、技术标准,保证节能监测的公正、科学、有效。节能监测评价报告要客观反映被监测企业节能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监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措施。

5、省经委在监测工作初步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监测报告进行验收并随机抽查15%企业的监测结果。

附件:2009年被监测重点用能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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