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正花园业主质疑供热计费标准

2010年10月29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据记者了解,在近日《太原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太原市特殊层高建筑(复式楼)并没有统一的供热计费标准。有的只按一层的建筑面积收费,有的则在此基础上乘以一定的系数,而视层高不同(5.2米、5.4米等),各复式楼小区执行的系数也大小不一,以1.85的系数居多,中正花园的供热计费系数则高达2。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太原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和太原市热力公司经营处也明确表示,新的供热计费标准现已出台并于今冬取暖季正式执行。也就是说,乘以系数的计费标准已作废,而应按照层高加收计费的方式为准。显然,中正花园的物业方山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旧在沿用收费较高的旧标准。而截至本报发稿时,记者仍未得到山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的相关解释。

层高“超标”各地热费如何缴?

沈阳市: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负担供热费用,不超过的则不计入。(2009年采暖季)

大连市:对居民住宅中未计入房屋产权证面积的部分,如有供暖设施,其收费标准为:房屋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部分,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房屋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部分,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90%计收采暖费;房屋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部分,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60%计收采暖费。

(2008年采暖季)

长春市:层高超过3米的(仅指工业企业和学校),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可以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公共地下车库按现行其他类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6.5元。(2009年采暖季)

鞍山市: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每超过0.3米加收10%(中小学教学楼、办公楼除外)。室内层高小于3.6米(含3.6米)的营业用房以及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加收20%(不按超高计算)。室内层高大于3.6米的营业用房按超高计算。(2008年采暖季)

北京市: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2008年~2009年采暖季)

包头市: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3.0。(2007年采暖季)

威海市:对按面积计费用户,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2005年~2006年采暖季)

张家口市:房屋建筑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全部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由房产测绘部门负责。同时,执行此次规定的非居民热力销售价格后,不再执行《张家口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按建筑层高每增0.1米,价格上浮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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