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特灵公司无产品质量责任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分别受理了两起因空调安装不当、起诉特灵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灵公司)、北京中运恒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运恒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纠纷上诉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作为空调制造商的特灵公司无产品质量责任。
中运恒公司系特灵公司指定的服务商,销售美国特灵牌空调全线家用、商用产品,提供特灵标准服务。2003年11月,梅某、田某二人分别与中运恒公司签订“空调设备订货合同”,由中运恒公司向二人提供并负责安装特灵家用中央空调,价格为5.3万元和6.5万元。
此后,中运恒公司在二人的住宅中进行了空调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2004年3月,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在此后的使用中,二人均发现室内空气出现异味及管道漏水的情况,原因是空调冷凝水管直接接在了污水管道上。二人向中运恒公司提出了异议。同时,中央电视台对二人住宅中空调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了报道。
2004年6月和7月,田、梅二人先后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中运恒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将空调冷凝管直接连通污水管道,且安装质量低劣,造成接口处多处破裂,致使家里用水时室内污水横流,房屋装修也受到严重破坏。二人要求中运恒公司和特灵公司按国家空调安装标准,对空调系统进行重新安装调试,双倍返还货款,赔偿室内装修复原损失费用,包括工程费、搬家费、租房费等共计30余万元。
中运恒公司认为,田、梅二人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电视台等媒体反映质量问题,给他们的服务和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提起反诉,要求二人就向媒体反映失实一事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中,委托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空调安装冷凝水系统进行检验,结论认为,冷凝水接入污水系统的做法不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相关条文规定,存在溢水隐患。另查,争议中的空调自身未出现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因二原告所使用的空调并未出现质量问题或缺陷,故作为空调制造商的特灵公司无产品质量责任;而特灵公司与中运恒公司之间的授权销售关系,并非委托关系,二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对于二原告要求特灵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中运恒公司在空调安装中违反规范,理应按符合国家规范的安装标准将二原告的空调予以重新安装;因空调所在房屋已整体装修入住,重新安装必然导致对原有装修的损坏,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生活,故应承担该项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待整改工程完成验收后明确。原告通过媒体反映生活中空调使用不便的问题是客观存在,不存在诋毁中运恒公司名誉的行为,对中运恒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二案一审均判令中运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按国家相关标准负责将田某、梅某的空调重新安装调试,重新安装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中运恒公司负担。
判决后,梅某、田某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一审判决内容难以执行,要求明确为恢复原排污下水装置和复原室内装修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认定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