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今冬供暖退费标准出台

2003年09月19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供热期即将到来,为防止居民遇到供热收费不合理的情况,昨日,长春市物价局对供暖中有关收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凡不是由于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晚供、停供,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日平均热价及热费额,按晚供、停供天数退还用户热费。计算公式为:退还热费金额=〔应收热费/165(采暖期)〕×晚供、停供天数。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的,一次不超过两天、一个采暖期累计不过七天,可不予退款。 新建房屋供热,由于开发商原因造成房屋闲置时的供热及晚供热,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热费,不得要求热用户承担相应的热费。 无论任何时点用户室内温未达到16℃,且属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应当按以下标准退费:13℃(含13℃)———16℃(不含16℃)退还日平均热费额30%;10℃(含10℃)———13℃(不含13℃)退还日平均热费额的50%;10℃(不含10℃)以下按日平均热费额全额退还。 供热温度状况由供用热双方确认,也可由供热管理部门检测确认。以上两项规定适用于2003年—2004年采暖期热价问题的处理。 商贸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在《长春市供热管理办法》未修改之前,暂按规定热价1.3倍计收,用热房屋层高高于3米的,每超过0.2米,按规定价格加收10%热费,但折算后的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热价的一倍。《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改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由于行业原因,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双方协商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以上两项适用于2003年—2004年采暖期热价问题的处理。 各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对2003年—2004年采暖期供暖价格制定,在核定其成本的基础上,于9月25日前报长春市物价局审批。 --中国空调制冷网 小新 摘自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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